法規名稱: 國家統一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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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為在自由、民主的原則下,加速國家統一,研究並諮詢有關國家統
  一之大政方針,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擔任。副主任委員三至四人,除由副總統及行
  政院長擔任外,另由總統聘任。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由總統聘任,聘期一年,期滿得
  予續聘。

  本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
  任委員不克主持時,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主持。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得置研究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本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總統府指派人員辦理。

  本委員會作業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