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核定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七人
    以上及幹事一人,其編組及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兼任,綜理小組全般事宜。
  (二)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事一人及府屬機關副首長或相當
        層級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其職責如第三點規定。
  (三)幹事:由本府政風處主管政風業務之科長兼任。

三、本小組委員職責如下:
  (一)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檢討。
  (二)本府政風法規之擬訂及政風興革意見之審議。
  (三)針對本府及府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擬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府及府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有關辦理重大營繕採購案件,請第三局按月彙整資料送本小組彙報。

六、視業務需要簽請長官核定後,邀請相關單位列席並提報專案工作報告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須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簽報秘書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