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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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謀員工福利之增進,特設員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員工福利之規劃審議及推進事項。
  (二)本府員工之進修、康樂及體育活動事項。
  (三)本府員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及稽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第三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會計
    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以下列方式產生之:
  (一)秘書長指派五人至七人。
  (二)各局室處及司機工友推選十一人。
  (三)第三局第四科推選一人。
        委員任期均為一年。

四、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五、本會設下列各組,辦理下列業務:
  (一)文書組:辦理文書事務及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進修組:辦理員工公餘進修事項。
  (三)康樂組:辦理員工康樂活動。
  (四)體育組:辦理員工體育活動事項。
  (五)審核組:辦理員工申請各項補助費之審核簽註等事項。
  (六)會計組:辦理福利經費收支帳目及編造表報等事項。
  (七)出納組:辦理福利金保管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六、各組業務除會計、出納兩組,由本府會計處及第三局第四科推選之委
    員擔任外,其餘五組,由委員互選一人至二人兼任之。
    各組得視事實之需要,置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兼組之委員就員工中遴
    選,提請委員會通過兼任之。

七、本會委員及其兼職,均為義務職。

八、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由主任委員陳報長官核定後辦理之。

十、福利基金除辦理福利事業外,不得移作他用,其收支款項處理要點另
    定之。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