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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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管用合
    一,依本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設置本院服
    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新聘、續聘或升等案。
    (二)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年度學術研究績效等級經直屬主管初
          評送用人單位核定之結果。

三、本委員會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兼召集人)、三位副執行秘
    書、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等五人為當然委員,並得由召集人推薦增
    列二至三位熟稔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職務性質之研究人員擔任委
    員,報請院長核聘。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前,召集人應將聘任案件審查資料或學術研究
    績效等級評核資料,交委員參閱;必要時,得請各研究技術人員之直
    屬主管或用人單位主管列席審議會議說明。

五、新聘、續聘或升等案於本委員會投票時,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
    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方為
    通過。

六、本要點如未規定者,依本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