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跨領域科技研究大樓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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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協調本院跨領域科技研究大樓(
    以下簡稱「本大樓」)共同公共事務,特組成中央研究院跨領域科技
    研究大樓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下列單位之主管或其指定之副主管擔任委員:
    (一)應用科學研究中心。
    (二)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三)分子生物研究所。
    (四)學術及儀器事務處。
    (五)總務處。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應用科學研究中心、生物多樣性研究中
    心、分子生物研究所委員輪流擔任,總務處處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之任期,除分子生物研究所委員為一年外,其餘委員為
    二年。

四、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
    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五、本委員會之任務,負責協調、處理本大樓下列事項:
    (一)公共空間與公共設施之使用。
    (二)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清潔之維護。
    (三)共同文康活動之舉辦。
    (四)共同公共事務之經費運用。
    (五)其他共同公共事務。

六、本委員會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通
    知各使用、管理單位及資訊服務處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即送第一點所列本大樓各使用單位,如有涉及中
    研新村社區發展協會,另函文通知。本委員會決議之執行涉及本大樓
    各使用單位管理之空間或設施者,應事先與各該單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