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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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為收藏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捐贈之嶺南書畫作品,特成立嶺
    南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並依「中央研究院暨財團法人歐豪年文
    化基金會成立嶺南美術館捐贈合作議定書」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成立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理委員會)及
    訂定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館置榮譽館長一人,由本院敦聘歐豪年先生擔任;榮譽副館長三人
    ,其中一人由本院總務處處長擔任,另二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推薦
    ,經本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提請本院聘任之。

二、本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遴聘專業人士出任。
    本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其中當然
    委員三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推派代表二人以及本院總務處處長擔
    任。
    本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秘書長擔任,以
    執行本館對外之推廣活動。
    本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
    予續聘。

三、本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擬定本館管理方針。
    (二)擬定本館展覽、典藏計畫。
    (三)監督本館各項活動之進行及成果檢討。
    (四)議決其他與本館有關之重大議案。

四、本管理委員會定期舉辦會議審理各項事務,原則上每半年開會一次,
    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
    決之。但有關本要點之修正提案,應經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議決之。
    本管理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院總務處管運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