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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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及推動各項藝文活動,促進本院
    同仁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為目的,特設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秘書長及院本部、各研究所、處、中心各推選一名委員組織之
    ,共同處理會務,為無給職。

三、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秘書長擔任之。

五、本會之秘書業務由秘書處擔任。

六、本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臨時性之各種工作小組,負責活動之企
    劃與審核。小組成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七、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