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及推動各項藝文活動,促進本院
同仁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為目的,特設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由秘書長及院本部、各研究所、處、中心各推選一名委員組織之
,共同處理會務,為無給職。
|
三、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秘書長擔任之。
|
五、本會之秘書業務由秘書處擔任。
|
六、本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臨時性之各種工作小組,負責活動之企
劃與審核。小組成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
七、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