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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實驗動物照
    護及使用,協助提升實驗動物之品質,確保合理且人性化之動物使用
    方式,維護相關研究水準,以及實驗動物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開發之
    水準及效益,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於本中心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中心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
    (三)提供本中心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
          建議。
    (四)監督本中心實驗動物依規定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
          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中心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於年度結
          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
          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軟體查核項目包括
          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硬體查核
          項目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
          實驗場所。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
          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中心違反法令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中心之
          科學應用。
    (十)視業務需要訂定相關標準作業流程。

三、本委員會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中央研究院
    之人士(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各一人以上,由本中心主任任命之。委員任期二年,每期得有一至
    二位員額之更替,期滿得續聘。委員名冊須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核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任期二年,綜理委員會業務,由本中心主任
    就委員中聘兼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
    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本委員會成員兼任,負責各項任
    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委員會之聯絡窗口,及指派專人保
    存管理制度執行之相關紀錄。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
    視需要邀請有關行政主管、相關研究及專業人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以執行討論本要點第二點所列任務。會議應有
    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審核本中心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
    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
    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
    關人員名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
    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
    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本委員會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
    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
    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本中心之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

七、本委員會發現本中心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進行實驗動物之科
    學應用,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八、實驗動物使用許可審查程序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