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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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積極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挑戰,以國家視角進行氣候治理及國際合
    作,特設置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下稱本會),以作為社
    會參與之平台、社會溝通之橋梁,及政策效能之引擎。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彙整有關淨零路徑、多元綠能減碳科技、綠色數位雙軸轉型、
          永續綠生活、公正轉型、綠色永續金融、國土永續調適韌性等
          建言。
    (二)協助政府擬定國家氣候治理戰略方針、推動關鍵行動計畫,強
          化因應氣候變遷韌性。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餘委員由總統就政府機關、產業界、
    公民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任之,並得另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
    期滿得續聘;補(增、改)聘時,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機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列席會議或召
    開分組會議。

五、本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指派,統
    籌幕僚工作事宜。

六、本會幕僚業務由總統府、環境部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七、本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屬網頁,公開委員與顧問名單、會議
    資料及紀錄。

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