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國家面臨緊急狀態或天然災害時,政府及社會正常運作之韌性
,特設置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作為社
會參與之平台、社會溝通之橋梁,及政策效能之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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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彙整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
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資通與運輸及金融
網絡安全等建言。
(二)協助政府擬定全民自我保護能力策略,以因應各種災害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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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餘委員由總統就政府機關、產業界、
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任之,並得另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
期滿得續聘;補(增、改)聘時,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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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機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列席會議或召
開分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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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指派,統
籌幕僚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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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派兼人
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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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屬網頁,公開委員與顧問名單、會議
資料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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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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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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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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