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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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國家面臨緊急狀態或天然災害時,政府及社會正常運作之韌性
    ,特設置總統府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作為社
    會參與之平台、社會溝通之橋梁,及政策效能之引擎。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彙整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
          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資通與運輸及金融
          網絡安全等建言。
    (二)協助政府擬定全民自我保護能力策略,以因應各種災害及風險
          。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餘委員由總統就政府機關、產業界、
    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任之,並得另聘請顧問,任期均為一年,
    期滿得續聘;補(增、改)聘時,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機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列席會議或召
    開分組會議。

五、本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指派,統
    籌幕僚工作事宜。

六、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派兼人
    員辦理之。

七、本會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屬網頁,公開委員與顧問名單、會議
    資料及紀錄。

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
    支應。

十、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