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評議會。

  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

  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
      任。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
  由評議會定之。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
  人。

  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