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25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十二條訂立之。

  評議會一切公文以議長名義行之。

  評議會議決案由議長執行之。

  在舊任議長辭職或出缺而新任議長尚未就職之前以本會秘書代行議長之
  職。

  評議會秘書任期五年。

  秘書之職掌如左:
  一、保管國防檔案,編訂議事日程及開會記錄,並於每次開會時報告前
      次開會後之會務進行之經過。
  二、處理秘書處各事項。
  秘書處之組織由本會另定之。

  評議會應按各評議員之相關科目設分組委員會,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任,凡一科目其評議員不足三人時,應聯合有關係之科目之評議員合組
  委員會,有必要時,各組委員會得聯合開會。

  評議會開會時應決定下次年會會期。

  本規程經評議會議決後施行。

  本規程得由評議會以到會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決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