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程依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本院院士之選舉,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生
  物及人文三組,每年至多十五人,每組名額以五人為原則。但遇特殊故
  障,院士選舉得併年辦理,總名額至多仍為十五人。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左
  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評議會秘書、及總幹事。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規程第二條所列三組之評議員,每組三人至五人
      。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評議會秘書及總幹事為秘書。

第二章  提名
  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或研究機關,提名院士候
  選人時,應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由主管者簽名,加蓋機關之
  印信。

  前條所指之大學及獨立學院,以國立公立及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者為限
  。研究機關,以中央政府設立,或在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署立案者
  為限。
  前條所指研究機關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機關最近
  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前條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中央政府有關部,會、署立案者為限。於提
  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
  來之理、監事名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提名院士候選人時,其中至少應有三人與
  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依本規程所附「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
  寫,連同有關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

第三章  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
  否合於本院組織法第五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
  名單,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一
  面開列各組被提名人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組院士對同
  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評議會根據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並參考院士分組所投同意票之
  結果,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席評
  議員過半數之可決,制定院士候選人名單。
  但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凡已提名而未列入初步名單者,得以出席評
  議員過半數之可決,加入院士候選人名單中。

  院士候選人名單制定後,即行公告,公告中註明每人合於某項資格之根
  據,並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經公告後,如有對名單中任何候選人資格有意見者,應具名提出,以掛
  號信寄送選舉籌備委員會,詳加審閱。

  院士候選人名單經公告後至少二個月,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
  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得票(註明票數)多寡次序重行開列名單
  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第四章  院士之選舉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院士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
  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院士會議第一次投票選舉後,如各組當選者未滿分配名額,得由院士會
  議商定繼續投票或終止投票。
  院士會議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第二次以後包括委託投票)
  結果,候選人得三組綜合票數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則其在各次投票
  得三組綜合票數過半數即為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
  之一,仍須得三組綜合票數達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開始任
  職。

第五章  附則
  院士會議認為必要時,得決議比照本規程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自行辦理
  院士選舉籌備事宜。

  本規程得由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或院士五人以上之建議,由評議會
  三分之二之可決修正之。

  本規程經評議會議決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