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八年0八三一緊急命令
時間: 中華民國048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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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臺灣省中南部於本年八月七日遭遇六十年來所未有之水災公私損失
慘重救濟善後復興重建刻不容緩茲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適應需要不得不
採緊急有效措施對現行稅法及各級政府預算為必要之變更俾統籌運用爭取
時效以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爰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頒佈
緊急處分事項如左:
一、政府為縮減暫可緩支之支出並籌措災區重建資金之財源對各級政府預
    算得為必要之變更並調節收支移鍰就急其處理程序得不受預算法之限
    制但仍照法定程序於事後補辦追加減預算。
二、政府為節約救災得採必要措施限制國民之消費。
三、政府對下列各項稅課附徵水災復興建設捐其稅目附加率加徵之超訖時
    間如後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十五按四十八年全年所得稅額
      一次計徵。
(二)綜合所得稅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三十按四十八年全年所得稅額一次
      計徵
(三)屠宰稅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
      六月三十日為止
(四)娛樂稅以臺北臺中臺南基隆高雄等五市之電影票為限臺北市甲級電
      影院每票附加新臺幣二元乙級電影院每票附加新臺幣壹元其他四市
      每票附加新臺幣一元均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
      一日為止
(五)筵席稅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
      六月三十日為止
(六)地價稅一律各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四十按四十八年下期一次計徵
(七)田賦照原徵賦額附加百分之四十按四十八年下期一次計徵
(八)房捐照原稅率附加百分之三十按四十八年下期及四十九年上期計徵
(九)貨物稅以水泥人造絲調味粉平板玻璃及糖類五項為限均照原稅率附
      加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為止。
四、政府對公私小客車一次徵收水災復興建設捐每輛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
    元其分級標準由行政院另行核定。
五、政府對電力費電信費鐵路公路票價等隨價徵收水災復興建設捐其項目
    隨價附徵率及起訖時間如後
(一)電信費附徵百分之三十自四岸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止
(二)鐵路客運票價附徵百分之三十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止。
(三)鐵路客運票價附徵百分之三十三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四)公路客運票價附徵百分之三十三自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止
六、以上三、四、五項徵收之水災復興建設捐由行政院統籌調度支撥
七、政府為籌措重建資金核准發行之儲蓄券其利息及獎金免納所得稅金融
    機構對災區內公私各項重建貸款之契約票據免納印花稅。
八、政府為貸款及籌措資金協助災民重建住宅其貸款年期及利率得不受興
    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之限制
九、政府為救災應變對土地人力物資之徵用以及物價金融與經濟上之必要
    措施等事項適用國家總動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如現行法令無規定者為
    適應實際需要並得為其他之緊急處分
十、政府對災區重建工作必須爭取時間因地制宜凡關款項支撥工程發包物
    料採購及使用等事項應簡化審計會計程序由行政院斟酌情形核飭辦理
    得不受各該有關法令之限制
十一、政府為有效執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辦理財務稅務及有關重建業務之
    人員應督促其加強效率迅赴事功由行政院隨時嚴重考查厲行獎懲其有
    營私舞弊或怠忽職務或行為不檢者應即從嚴究辦得不受公務員懲戒法
    及有關法令之限制
    以上緊急處分各事項自命令頒佈日起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一日止為施
    行有效期間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