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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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根據行政院所訂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九點之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因公經秘書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
  (一)巳核定年度出國計畫並編列年度預算者。
  (二)臨時奉派赴國外執行特殊任務者。
  (三)臨時需要出國考察或短期進修、研究者。
  (四)其他臨時公務派遣者。

三、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秘書長核准其出差行程日數及所需差旅費並
    會知人事處、會計處,其屬臨時性未編列預算者會計處得依規定調整
    相關預算支應。

四、本要點出差分屬機密性及非機密性,機密性出差,基於保密考量,可
    減化流程,檢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核准文件逕送
    會計處核銷,機密性費用之支出單據,應依保密有關規定辦理;非機
    密性出差,其核銷程式與行政院核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同。

五、本府職員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