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秘書長信箱處理流程及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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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長信箱之設置,旨在暢通府內建言管道,強化首長與同仁間的互
    動。為鼓勵同仁踴躍利用此一管道提供意見,並釐清建言後續處理方
    式,特訂定處理流程及原則。

二、處理流程
  (一)同仁來信皆由秘書長親閱。
  (二)秘書長將來信區分為下列四類,分別處理:
        1.針對秘書長個人或秘書長辦公室之反映或建議,由秘書長自行
          參考處理。
        2.針對府內管理或制度之反映或建議,有必要交辦者,由秘書長
          辦公室整理後轉由相關單位參考辦理。
        3.針對府內管理或制度之反映或建議,如屬涉及跨單位爭議事項
          、府內業務檢討、行使職務不當等,有必要交辦者,循下列方
          式處理:
         (1)交由相關單位主管調查處理。
         (2)由秘書長辦公室或參事室調查、研議、協調。
        4.針對不法情事之舉發,逕交政風處調查處理。

三、處理原則
  (一)秘書長交至各單位之反映或建議,單位主管須以親自處理為原則
        。
        必要時得協同相關人員處理。對來信者之單位、職務、姓名,應
        嚴加保密,另不得擅自調查來信者或直接與來信者溝通,甚或引
        起同仁間爭議。
  (二)各單位應針對反映或建議事項,積極認真研究處理,並迅速回報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