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有價證券處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為依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有價證券之處分,
    以確保本院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令規定。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於本院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
    及相關衍生之股權,其辦理項目及權責單位如下:
  (一)智財技轉處:
        辦理有價證券處分、執行及執行結果簽報、檢討等相關事務。
  (二)總務處:
        辦理有價證券保管、交易帳戶開立及維護、集保、委託服務招標
        等相關事務。
  (三)主計室:
        辦理有價證券會計相關事務。
  (四)秘書處:
        辦理訴訟及相關法律研析事務。

三、有價證券處分相關事務,由院長授權智財技轉處全責辦理。

四、有價證券處分後之所得收入,應依程序撥入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
    「中央研究院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支出管理要點」辦理支用。

五、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