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發展,推動院區整體規劃,
提升院區環境品質,營造優良的研究與生活空間,特設「院區環境規
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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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並依實際需要向院長提出必要之建議:
(一)院區整體發展規劃事項之研議。
(二)院區整體土地使用事項之研議。
(三)院區環境美化規劃事項之研議。
(四)院區各項建築及設施計畫之研議。
(五)院區各項建築及設施成效檢討與評估之審議。
(六)院區內新建、增建及重大維修改善案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本院院區規劃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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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
院長(召集人)、副院長三人(協同召集人)、秘書長、總務
處處長。
(二)其他委員
由院長遴聘院外及院內各所(處)、中心對院內整體規劃、環
境改善、永續發展等議題關心或具都市、建築、景觀、環境生
態、環境健康、人文、地理、法律、資訊等專業背景之研究人
員或研究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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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委員會事務,由院長擔任之;置協同
召集人三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委員會事務,由副院長擔任之;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總務處高階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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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專案會議。本委員
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協同
召集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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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聘期為二年,期滿重新辦理聘用程序。委員如在任內出國超
過一年或因故無法擔任委員之責,則循第三點程序另行遴聘人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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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聘請技術諮詢專家(
至多六人),並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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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或取消各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
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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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院內各所(處)、中心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或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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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之決議由總務處依行政程序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後,轉知院
內各單位執行,本委員會得適時提供操作細節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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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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