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區環境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發展,推動院區整體規劃,
    提升院區環境品質,營造優良的研究與生活空間,特設「院區環境規
    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並依實際需要向院長提出必要之建議:
    (一)院區整體發展規劃事項之研議。
    (二)院區整體土地使用事項之研議。
    (三)院區環境美化規劃事項之研議。
    (四)院區各項建築及設施計畫之研議。
    (五)院區各項建築及設施成效檢討與評估之審議。
    (六)院區內新建、增建及重大維修改善案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本院院區規劃之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
          院長(召集人)、副院長三人(協同召集人)、秘書長、總務
          處處長。
    (二)其他委員
          由院長遴聘院外及院內各所(處)、中心對院內整體規劃、環
          境改善、永續發展等議題關心或具都市、建築、景觀、環境生
          態、環境健康、人文、地理、法律、資訊等專業背景之研究人
          員或研究技術人員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委員會事務,由院長擔任之;置協同
    召集人三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委員會事務,由副院長擔任之;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總務處高階人員擔任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專案會議。本委員
    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協同
    召集人代理主席。

六、本委員會聘期為二年,期滿重新辦理聘用程序。委員如在任內出國超
    過一年或因故無法擔任委員之責,則循第三點程序另行遴聘人員遞補
    。

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聘請技術諮詢專家(
    至多六人),並支給兼職酬勞。

八、本委員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或取消各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
    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九、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院內各所(處)、中心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或提供資料。

十、本委員會之決議由總務處依行政程序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後,轉知院
    內各單位執行,本委員會得適時提供操作細節之諮詢。

十一、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