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一)本規章依據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及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二)目的:
1.為厚植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
院區)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教育、生
態監測及生態區管理養護等公共服務工作。
2.協助提供民眾正確的自然生態知識,充分體驗自然環境之美
,進而達成環境教育、自然保育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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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募
(一)召募對象:熱愛自然,表達能力佳,具親和力及服務熱誠,能
全程參加訓練課程並能遵守服勤規範者。
(二)召募程序:
1.報名:依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網站發布志工召募訊
息,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
2.初審:召募截止後一個月內,由志工輔導員、志工幹部共同
進行初審,符合需求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培訓。
3.培訓:經初審通過者,於二個月內完成六小時基礎訓練及十
二小時特殊訓練之培訓課程者,成為實習志工。
4.實習:完成培訓課程者,於三個月內完成實務訓練,包含院
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九小時,園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及
環境教育實習共九小時,由志工幹部進行實習內容考核,經
志工輔導員及志工幹部考核合格,成為正式志工。
5.授證:實習期滿且通過考核者,發給志願服務證成為正式志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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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一)本院人事室設置志工輔導長,總務處選派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
,得就志工中遴選,院區分隊及園區分隊各置隊長一人,副隊
長一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成若干小隊
運作。
(二)志工區分如下:
1.實習志工:完成徵選及培訓之新招募志工。
2.正式志工:完成實務實習及考核通過之實習志工。
3.榮譽志工:曾經榮獲三次優良服務事蹟或服務滿十年以上。
4.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隊長。
(三)依據志工服勤區域分設下列分隊:
1.院區分隊:服務區域為中央研究院生態保護區包含:生態池
周邊、新溫室周邊生態池、環境變遷大樓生態復育 A區、跨
領域大樓周邊生態池、後山步道。
2.園區分隊:服務區域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包含:生態保留區
、生態滯洪池南側及北側、台北樹蛙保育區(含樹木銀行)
、東北角濕地、北側登山步道及環境教育中心。
(四)志工會議:
1.隊務會議:由隊長於年終定期召開一次,進行幹部推選、年
度檢討及年度獎勵表揚。
2.幹部會議:由隊長不定期召集各幹部進行工作檢討、研擬隊
務相關提案、策辦院開放日活動、執行隊務會議決議事項及
院方交付任務。
3.志工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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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訓
(一)基礎訓練:六小時,經初審通過者,自行參加臺北 e大網站開
設之線上教學或參加志願服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關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十二小時,經初審通過者,應完成「生態基礎課程
」(包含生態理念、任務使命、服務項目、環境教育、展示服
務、服務須知、服務觀念態度及生態保育等相關知識)之專業
訓練課程。
(三)實務實習:完成培訓課程者,經培訓後應三個月內完成實習。
(四)院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三次(每次三小時),達九小時。
(五)園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環境教育至少
一次(每次三小時),共九小時。
(六)繼續訓練:正式志工每年至少參加繼續訓練十二小時,針對環
境教育、展場導覽服務、生態環境導覽及動物、植物生態等專
業增能之講座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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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勤務規定
(一)工作項目內容:
1.協助生態保護區、步道周邊保育巡查及環境設施簡易維護工
作。
2.協助生態資源觀察紀錄。
3.協助有關生態保育、環境維護等宣導服務。
4.協助生態復育,包括外來入侵種動、植物移除、強勢植物疏
整、補植植物、環境教育戶外場域維護及颱風後的簡易處理
。
5.協助志工行政事務及相關業務。
6.帶隊解說、協助活動策劃、設計及教材編纂。
(二)服勤時段:
1.棲地復育服勤(上午8:00~11:00)
(1)院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三梯次。
(2)園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二梯次。
(3)臨時支援任務,由志工幹部通知安排。
(4)服勤時段詳本院網站志工召募訊息,本院得視狀況調整,
志工得擇時段參加。
2.環境教育工作(不定期排班)
(1)環境教育中心解說:環境教育中心服務解說。
(2)協助環境教育課程:配合指定或預約時間協助環境教育課
程進行。
(3)支援主題活動:協助指定主題活動進行。(如院區開放日
)
(4)支援專案行政:編制解說資料、調查手冊、培訓課程等。
(三)服勤時數:
1.園區分隊及院區分隊得跨隊服勤,正式志工每年總服勤時數
應滿三十六小時(其中棲地復育服勤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2.每年應至少完成繼續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3.臨時性任務出勤,得依任務困難度或特殊性由志工幹部認定
服勤時數。
4.遲到、早退者依實際服勤時數簽到、簽退。
5.榮譽志工服勤時數不受上開規定限制,惟繼續訓練時數應達
六小時。
(四)違規點數計算:
1.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形者,每次記錄一點。
2.違反服勤規定或行為不當,經規勸未能改善,每次記錄一點
。
3.因故無法於環境教育工作排定時間服勤者,自行覓妥代理人
或調班而未告知志工幹部者,累計二次記錄一點。
4.排定環境教育工作服勤無故不到勤者,除突發事件無法當天
報備以外,每次記錄二點。
5.志工擅自帶隊或攜伴(含攜寵物)進入生態區管制範圍每次
記錄三點。
(五)服勤須知:
1.志工到勤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2.志工導覽時應配掛志願服務證。
3.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願服務
證。
4.因故申請長假者,填寫志工資格保留申請書,經志工幹部會
議同意後,得延長至隔年補足服勤時數。
5.因病申請長假者,需檢附就醫證明並提前告知志工幹部,可
依比例扣減最低服勤時數,惟一年內無到勤紀錄自動終止志
工資格。
6.暫停服勤達三個月以上,請假期間將暫停志工服務資格與權
利,需提出復勤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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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利
(一)實習志工實習期間及經考核通過之正式志工辦理團體保險,於
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之保障。
(二)實習志工及正式志工均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滿三小時,
得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不補助停車費。
(三)得參加各項志工培訓課程及聯誼活動。
(四)持有本院「志願服務證」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院活動中心或
體育館各項設施時,憑志願服務證比照院內同仁(不含眷屬)
享有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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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及獎勵
(一)依志工服勤狀況及綜合表現,由志工幹部會議考核,其結果作
為年度獎勵、表揚、續任及資格終止之參據。
(二)考核標準及方式:
1.彙整志工簽到、簽退紀錄,統計當年度服勤時數,及評估有
無暫停服勤之情形。
2.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列舉具體事項推薦。
3.參照服勤紀錄彙整違規點數。
4.服勤期間之不當表現,視情節大小列舉具體事項。
5.以上各項紀錄列入年終考評事項,進行年度總結作為改進、
獎勵、續任及資格終止依據,考核結算期間自當年度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中旬止。
(三)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除經評定特殊狀況在先,有下列
情形者,則不予續任:
1.全年出勤未達標準時數者。
2.考核違規點數累計超過5點者。
3.年度考核未通過者。
(四)為使志工恪守本院相關服務規則,若有下列重大情形者,經評
定後得立即解任終止其志工資格: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本院認定情節重大者。
2.服勤時因自身疏失,造成院內發生重大事故者。
3.對本院資源有損害或破壞之具體事實者。
4.假借本院名義從事不法或不當情事者。
5.因服勤取得或獲知之訊息,非經本院許可擅自對外公布,致
損及本院聲譽及形象者。
(五)得依服勤狀況選派參加本院辦理之院外生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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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續任、離隊與榮退
(一)續任及離隊:
1.正式志工完成各項服勤規定,無行為不良,遵守相關服務規
則,且通過年度考評者,得以自動續任下年度志工。
2.年度考核未通過者,通知辦理離隊手續並應繳回志願服務證
。
(二)榮退:志工年滿八十足歲或累計服勤達十五年以上者,得申請
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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