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志工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
    (一)本規章依據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及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二)目的:
          1.為厚植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
            院區)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教育、生
            態監測及生態區管理養護等公共服務工作。
          2.協助提供民眾正確的自然生態知識,充分體驗自然環境之美
            ,進而達成環境教育、自然保育之效能。

二、召募
    (一)召募對象:熱愛自然,表達能力佳,具親和力及服務熱誠,能
          全程參加訓練課程並能遵守服勤規範者。
    (二)召募程序:
          1.報名:依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網站發布志工召募訊
            息,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
          2.初審:召募截止後一個月內,由志工輔導員、志工幹部共同
            進行初審,符合需求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培訓。
          3.培訓:經初審通過者,於二個月內完成六小時基礎訓練及十
            二小時特殊訓練之培訓課程者,成為實習志工。
          4.實習:完成培訓課程者,於三個月內完成實務訓練,包含院
            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九小時,園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及
            環境教育實習共九小時,由志工幹部進行實習內容考核,經
            志工輔導員及志工幹部考核合格,成為正式志工。
          5.授證:實習期滿且通過考核者,發給志願服務證成為正式志
            工。

三、組織
    (一)本院人事室設置志工輔導長,總務處選派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
          ,得就志工中遴選,院區分隊及園區分隊各置隊長一人,副隊
          長一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成若干小隊
          運作。
    (二)志工區分如下:
          1.實習志工:完成徵選及培訓之新招募志工。
          2.正式志工:完成實務實習及考核通過之實習志工。
          3.榮譽志工:曾經榮獲三次優良服務事蹟或服務滿十年以上。
          4.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隊長。
    (三)依據志工服勤區域分設下列分隊:
          1.院區分隊:服務區域為中央研究院生態保護區包含:生態池
            周邊、新溫室周邊生態池、環境變遷大樓生態復育 A區、跨
            領域大樓周邊生態池、後山步道。
          2.園區分隊:服務區域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包含:生態保留區
            、生態滯洪池南側及北側、台北樹蛙保育區(含樹木銀行)
            、東北角濕地、北側登山步道及環境教育中心。
    (四)志工會議:
          1.隊務會議:由隊長於年終定期召開一次,進行幹部推選、年
            度檢討及年度獎勵表揚。
          2.幹部會議:由隊長不定期召集各幹部進行工作檢討、研擬隊
            務相關提案、策辦院開放日活動、執行隊務會議決議事項及
            院方交付任務。
          3.志工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四、培訓
    (一)基礎訓練:六小時,經初審通過者,自行參加臺北 e大網站開
          設之線上教學或參加志願服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關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十二小時,經初審通過者,應完成「生態基礎課程
          」(包含生態理念、任務使命、服務項目、環境教育、展示服
          務、服務須知、服務觀念態度及生態保育等相關知識)之專業
          訓練課程。
    (三)實務實習:完成培訓課程者,經培訓後應三個月內完成實習。
    (四)院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三次(每次三小時),達九小時。
    (五)園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環境教育至少
          一次(每次三小時),共九小時。
    (六)繼續訓練:正式志工每年至少參加繼續訓練十二小時,針對環
          境教育、展場導覽服務、生態環境導覽及動物、植物生態等專
          業增能之講座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五、勤務規定
    (一)工作項目內容:
          1.協助生態保護區、步道周邊保育巡查及環境設施簡易維護工
            作。
          2.協助生態資源觀察紀錄。
          3.協助有關生態保育、環境維護等宣導服務。
          4.協助生態復育,包括外來入侵種動、植物移除、強勢植物疏
            整、補植植物、環境教育戶外場域維護及颱風後的簡易處理
            。
          5.協助志工行政事務及相關業務。
          6.帶隊解說、協助活動策劃、設計及教材編纂。
    (二)服勤時段:
          1.棲地復育服勤(上午8:00~11:00)
           (1)院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三梯次。
           (2)園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二梯次。
           (3)臨時支援任務,由志工幹部通知安排。
           (4)服勤時段詳本院網站志工召募訊息,本院得視狀況調整,
              志工得擇時段參加。
          2.環境教育工作(不定期排班)
           (1)環境教育中心解說:環境教育中心服務解說。
           (2)協助環境教育課程:配合指定或預約時間協助環境教育課
              程進行。
           (3)支援主題活動:協助指定主題活動進行。(如院區開放日
              )
           (4)支援專案行政:編制解說資料、調查手冊、培訓課程等。
    (三)服勤時數:
          1.園區分隊及院區分隊得跨隊服勤,正式志工每年總服勤時數
            應滿三十六小時(其中棲地復育服勤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2.每年應至少完成繼續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3.臨時性任務出勤,得依任務困難度或特殊性由志工幹部認定
            服勤時數。
          4.遲到、早退者依實際服勤時數簽到、簽退。
          5.榮譽志工服勤時數不受上開規定限制,惟繼續訓練時數應達
            六小時。
    (四)違規點數計算:
          1.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形者,每次記錄一點。
          2.違反服勤規定或行為不當,經規勸未能改善,每次記錄一點
            。
          3.因故無法於環境教育工作排定時間服勤者,自行覓妥代理人
            或調班而未告知志工幹部者,累計二次記錄一點。
          4.排定環境教育工作服勤無故不到勤者,除突發事件無法當天
            報備以外,每次記錄二點。
          5.志工擅自帶隊或攜伴(含攜寵物)進入生態區管制範圍每次
            記錄三點。
    (五)服勤須知:
          1.志工到勤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2.志工導覽時應配掛志願服務證。
          3.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願服務
            證。
          4.因故申請長假者,填寫志工資格保留申請書,經志工幹部會
            議同意後,得延長至隔年補足服勤時數。
          5.因病申請長假者,需檢附就醫證明並提前告知志工幹部,可
            依比例扣減最低服勤時數,惟一年內無到勤紀錄自動終止志
            工資格。
          6.暫停服勤達三個月以上,請假期間將暫停志工服務資格與權
            利,需提出復勤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六、福利
    (一)實習志工實習期間及經考核通過之正式志工辦理團體保險,於
          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之保障。
    (二)實習志工及正式志工均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滿三小時,
          得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不補助停車費。
    (三)得參加各項志工培訓課程及聯誼活動。
    (四)持有本院「志願服務證」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院活動中心或
          體育館各項設施時,憑志願服務證比照院內同仁(不含眷屬)
          享有折扣優惠。

七、考核及獎勵
    (一)依志工服勤狀況及綜合表現,由志工幹部會議考核,其結果作
          為年度獎勵、表揚、續任及資格終止之參據。
    (二)考核標準及方式:
          1.彙整志工簽到、簽退紀錄,統計當年度服勤時數,及評估有
            無暫停服勤之情形。
          2.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列舉具體事項推薦。
          3.參照服勤紀錄彙整違規點數。
          4.服勤期間之不當表現,視情節大小列舉具體事項。
          5.以上各項紀錄列入年終考評事項,進行年度總結作為改進、
            獎勵、續任及資格終止依據,考核結算期間自當年度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中旬止。
    (三)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除經評定特殊狀況在先,有下列
          情形者,則不予續任:
          1.全年出勤未達標準時數者。
          2.考核違規點數累計超過5點者。
          3.年度考核未通過者。
    (四)為使志工恪守本院相關服務規則,若有下列重大情形者,經評
          定後得立即解任終止其志工資格: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本院認定情節重大者。
          2.服勤時因自身疏失,造成院內發生重大事故者。
          3.對本院資源有損害或破壞之具體事實者。
          4.假借本院名義從事不法或不當情事者。
          5.因服勤取得或獲知之訊息,非經本院許可擅自對外公布,致
            損及本院聲譽及形象者。
    (五)得依服勤狀況選派參加本院辦理之院外生態研習活動。

八、續任、離隊與榮退
    (一)續任及離隊:
          1.正式志工完成各項服勤規定,無行為不良,遵守相關服務規
            則,且通過年度考評者,得以自動續任下年度志工。
          2.年度考核未通過者,通知辦理離隊手續並應繳回志願服務證
            。
    (二)榮退:志工年滿八十足歲或累計服勤達十五年以上者,得申請
          榮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