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在勳章條例未修正前,為增加勳獎效用,特訂定本辦法。

  文職小型勳章之頒授,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文職小型勳章為勳章之縮形,於頒授勳章時附頒之。

  受有文職小型勳章人員,參加典禮或晚宴穿著禮服或制服時得佩帶小型
  勳章。

  佩帶文職小型勳章,依受勳人員所穿著之服裝,分別規定如左:
  一、男子禮服:
  (甲)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褂時,小型勳章佩帶於褂左上端,領下五公
        分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乙)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燕尾服),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
        上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甲)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
        下十公分。
  (乙)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
  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
      型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
      多地位不敷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
      ,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

  文職小型勳章,如有遺失,得呈請補發,原章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
  其補領手續另定之。

  領受小型勳章人員,因犯罪褫奪公權時,應繳還原領勳章。

  凡經繳銷或停止佩帶勳章時,其小型勳章應一併繳銷或停止佩帶。

  文職小型勳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務,違者除將原頒勳章一並追繳
  註銷外併予議處,佩帶他人小型勳章者亦同。

  私造文職小型勳章者,依法議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