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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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聘任纂修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由館長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三年以上,其研究範圍涉及國史中有關部門,
並有特殊著作者。
二、曾任國內外研究院所研究員三年以上,其研究範圍涉及國史中有關
部門,並有特殊著作者。
三、有特殊學術貢獻,經中央研究院審議認可者。
四、任本館簡任協修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而提出有特殊學術貢獻之著
作,經本館審定合格者。
前項各款特殊著作,須由國史館長評定考語,加具意見,併送銓敘部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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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纂修初聘任期為一年至二年。續聘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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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纂修應按照本館辦事細則到館工作。但遇有指定特殊工作,及研究
地點時,得依照本館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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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纂修相當簡任,其薪給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辦理。並得由國
史館斟酌情形致送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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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纂修之考成,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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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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