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聘任纂修遴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國史館聘任纂修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由館長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三年以上,其研究範圍涉及國史中有關部門,
      並有特殊著作者。
  二、曾任國內外研究院所研究員三年以上,其研究範圍涉及國史中有關
      部門,並有特殊著作者。
  三、有特殊學術貢獻,經中央研究院審議認可者。
  四、任本館簡任協修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而提出有特殊學術貢獻之著
      作,經本館審定合格者。
  前項各款特殊著作,須由國史館長評定考語,加具意見,併送銓敘部審
  查。

  聘任纂修初聘任期為一年至二年。續聘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聘任纂修應按照本館辦事細則到館工作。但遇有指定特殊工作,及研究
  地點時,得依照本館指示辦理。

  聘任纂修相當簡任,其薪給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辦理。並得由國
  史館斟酌情形致送研究費。

  聘任纂修之考成,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