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人文組「跨所(處)研究先期規劃」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本院人文組研究人員形成前瞻性、創新性、整合性、具長期發
    展潛力之跨所(處)或跨領域研究主題,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院人文社會各所(處)研究人員得結合院內外研究人力,組成研究
    群,就相關課題、理論或文獻,做定期性之討論研讀。研究群之研究
    構想規劃以二至三年為一期。

三、研究群設主持人一名,由具研究經驗之院內優秀研究人員擔任之,主
    導研究群之運作。研究群得視情形接受研究生為非正式成員,藉以訓
    練與提升其研究能力。

四、各研究群得就其編輯主題小型通訊、定期性討論會所需之茶點、演講
    費、兼任研究生工作津貼、簡單印刷、臨時工,及國外學者偶訪等所
    需經費,編列預算,經主持人任職之所(處)同意後,向院方提出申
    請。其經費每年以六十萬元為上限,由院方與相關所(處)分擔,其
    中院方分擔之經費比例,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五、經費之申請由主持人逐年向院學諮會提出。申請書須就研究群之組成
    、研究主題之初步構想,及其可能之創新性與前瞻性等內容提出說明
    ,經學諮會評審簽准後核定。第二年以後經費之評審,須將前一年之
    績效或進度列入考慮。

六、國外學者邀訪之申請,應於研究群形成明確而具體之研究主題後,適
    時提出,其所需經費亦列入第四點經費上限之計算。申請時,主持人
    須對受邀學者與此研究主題之配合情形提出說明。

七、對研究陣容堅強、執行績效優異並確能提出前瞻性、創新性、具高度
    整合性及較長期發展潛力之研究主題,院方得酌予其他必要之經費補
    助,或將其研究計劃列入本院主題研究計劃項下優先予以補助。

八、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