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交流,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建立本院國際學術地
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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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際學術合作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國家級之學術院或科學院等研究機構。
(二)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研究機關及大學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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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術合作之範圍以交換學者訪問、研究、講學、共同舉辦學術會議、
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交換出版品及相關之學術合作事宜為原則,尊重
學術自由、平等互惠之精神及遵守雙方智慧財產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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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術合作協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本院名義簽訂為原則:
(一)各國國家級之學術研究機構。
(二)學術合作範圍領域屬跨組、跨所者。
(三)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事項。
前項由本院簽訂之國外合作協定,應經本院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
會通過,連同合作協定提請院務會議通過及院長核定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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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合作協定外,其餘之合作案由各所(處)擬訂包
含學術合作範圍之國際合作協定,經各該所(處)之所(處)務會議
通過後,提本院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授權由各
所(處)主管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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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合作案,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代表具名。各研
究所(處)簽訂之合作案,由各該所所長(處主任)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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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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