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簽訂國際學術合作協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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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交流,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建立本院國際學術地
    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學術合作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國家級之學術院或科學院等研究機構。
    (二)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研究機關及大學院校。

三、學術合作之範圍以交換學者訪問、研究、講學、共同舉辦學術會議、
    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交換出版品及相關之學術合作事宜為原則,尊重
    學術自由、平等互惠之精神及遵守雙方智慧財產之相關法令。

四、學術合作協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本院名義簽訂為原則:
    (一)各國國家級之學術研究機構。
    (二)學術合作範圍領域屬跨組、跨所者。
    (三)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事項。
    前項由本院簽訂之國外合作協定,應經本院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
    會通過,連同合作協定提請院務會議通過及院長核定後簽約。

五、除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合作協定外,其餘之合作案由各所(處)擬訂包
    含學術合作範圍之國際合作協定,經各該所(處)之所(處)務會議
    通過後,提本院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授權由各
    所(處)主管簽約。

六、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合作案,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代表具名。各研
    究所(處)簽訂之合作案,由各該所所長(處主任)具名。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