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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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培育本院人文社會科學之研究人才,協助博士候選人完成其
    博士論文,並做為各所人才儲備,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人
        資格之中華民國籍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
        研究範疇相關者。
  (二)國內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之外國籍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研究範疇
        相關者。
  (三)申請者限未兼職之研究生。

三、補助期限:
  (一)一年為期,必要時得再申請一次。
  (二)計畫期滿,博士候選人須於年度結束前十天,提出工作報告送學
        術諮詢總會備查。

四、申請辦法:申請者檢附博士班成績單、研究計畫書、相關著作、學經
    歷資料及所屬學校教授推薦信函二封,向本院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所提出申請。

五、審核程序:
  (一)各研究所自訂審查程序(每件申請案至少需送兩位專家評審),
        並將申請者之相關資料、審查程序及審查資料連同推薦人選名單
        (若不只一人請排列優先順序)一併函送學術諮詢總會。
  (二)由學術諮詢總會核定錄取人選。

六、預算經費:
  (一)所需經費在「主題研究與高級人才培育」計畫項下支應,每年補
        助十個名額。
  (二)每月支領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整;並可依研究需要申請研究經費,
        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七、經核定之博士候選人,其相關福利及管理由本院各研究所自訂之。

八、本計畫經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