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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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審議、協調及促進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以提昇研究水準並建
    立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章程,成立「中央研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審議、協調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
    2.協助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推動學術交流合作。
    3.審議院方交辦之學術交流合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請院各相關所(處)、研究中心之
    研究人員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分為人文社會科學、數理科學、及生命科學三組,每組名額
    三至五人;並另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

五、本章程所稱學術交流合作之對象如下:
    1.國家級之學術機構。
    2.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大學及研究機關。

六、本委員會相關之作業要點另訂之。

七、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