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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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為提升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學術研究水
    準,評估進行中研究計畫之進度與成果,以及研議新研究領域之開拓
    ,特訂定本評鑑要點。

二、所(處)、研究中心評鑑之內容:
  (一)研究成果的系統性及其與中長程發展計劃的契合程度。
  (二)研究成果中具有特色的項目。
  (三)所(處)、研究中心內各學術組研究品質的比較。
  (四)個別研究人員研究品質的評估與建議。
  (五)研究成果之水準及其在國內學術界的相對地位。
  (六)研究成果之水準及其在國際學術界的相對地位。
  (七)研究之改進與未來研究方向的建議。
  (八)其他與所(處)、研究中心學術發展相關事項。

三、評鑑委員會的設置:
  (一)同一所(處)、研究中心每四年進行一次學術評鑑(註一)。
  (二)院方設置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由七至九位評鑑委員
        組成,置召集人一位,副召集人一位,由院長聘任之。
  (三)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之邀請,以能涵蓋該所(處)、研
        究中心主要研究專長領域為原則。
  (四)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須在評鑑會議召開日半年前組成
        。

四、評鑑作業流程:
  (一)受評鑑之所(處)、研究中心應彙集下列資料,在評鑑會議召開
        日兩個月前提供評鑑委員參考:中長程發展計劃。
        評鑑年度之前四年以來(含個別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及相關學
        術貢獻之概述。
        所(處)、研究中心內個別研究人員評鑑辦法與評鑑結果(註二
        )。
        所(處)、研究中心重要研究議題之發展與困難。
        個別研究人員學術著作目錄及評鑑年度之前四年以來所發表之代
        表作(三件以內)三至四套。
        所(處)、研究中心認為應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
  (二)學術諮詢總會將上述資料及書面評鑑表格寄交各評鑑委員,委員
        得於評鑑會期前向各所(處)、研究中心要求補充資料。
  (三)召集人將個別研究人員主要著作分送各評鑑委員,每位評鑑委員
        分別閱讀三至四位研究人員之主要著作。
  (四)評鑑會期以三天為原則,舉辦下列各項評鑑活動:各所(處)、
        研究中心簡報。
        評鑑委員會之預備會議。
        評鑑委員與研究人員個別會談。
        評鑑委員與研究人員分組座談。
        評鑑委員會議。
        撰寫評鑑初步報告。
        評鑑委員與研究人員綜合座談。
        修改評鑑報告。
        其他必要之相關活動。
  (五)所(處)、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召集人於評鑑會議後一個月內提
        出正式評鑑報告。
  (六)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均已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
        ,舉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議,討論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之整體
        發展。該項會議由院長或副院長主持。
    (註一)各所(處)、研究中心第一次評鑑,在八十九年度至九十年
            度兩年間,分梯次完成。
    (註二)各所(處)、研究中心訂定研究人員評鑑辦法,並將評鑑結
            送評鑑委員參考。凡在評鑑年之前四年以內具升等、續聘及
            其他評鑑資料者,得以該項資料替代。其他研究人員,則以
            該評鑑辦法獲得之個別研究人員評鑑資料,送評鑑委員參考
            。

五、本要點簽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