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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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博士後研究人力暨培訓特殊學門研究
    人才之需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以本院推展「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或特
    殊學門研究工作所需研究人員為限。

三、依本作業要點延聘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以下二種:
    1.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學者(Academia  Sinica  Postdoctoral
      Fellow),此項名額約佔十分之一。
    2.一般博士後研究學者(Postdoctoral Fellow)。

四、第三條所列二種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1.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之資格,以近四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
      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
      博士學位,成績傑出能獨立進行研究計畫者。
    2.一般博士後學者之資格,以近六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
      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
      位,成績優異能進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者。

五、具備前條資格之研究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四份,向學術事務組提
    出申請:
  (一)數理科學、生命科學組依下列二項辦理:
        1.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由申請者本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
          書、學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著作抽印本及擬參與之計
          畫主持人同意書。
        2.一般博士後學者:由計畫主持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待
          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及著作抽印
          本。
  (二)人文及社會科學組申請者一律檢附申請書、個人研究計畫書、學
        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著作抽印本、預定參與之研究計畫
        主持人之同意書並說明申請者擬參與之研究內容,由博士後研究
        學者審核會議依其審查結果核定種類。

六、由學術諮詢總會成立「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審查小組,依前
    條款所提申請資料聘請院內外專家審查,並進行核定工作。中央研究
    院博士後學者之審核以申請者本人之資格及傑出研究成績為依據;一
    般博士後學者之審核以待聘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成績以及其所參與研
    究計畫之創新重要性為考量。該審核會議原則上每年二次。

七、前述二種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聘期原則上為二年,但任滿一年需繳交計
    畫研究成果報告及博士後研究學者工作評估表,作為第二年續聘及工
    作酬金進級之參考。任滿二年得重新申請,至多可任四年。

八、二種研究人員的工作酬金與預算經費來源如下:
    1.「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工作酬金分為四個等級,薪點上限如下
      :第一級七一四薪點、第二級六九二薪點、第三級六七0薪點、第
      四級六四八薪點﹔「一般」博士後學者工作酬金分為六個等級,各
      級薪點上限如下:第五級六0四點、第六級五八二薪點、第七級五
      六0薪點、第八級五三八薪點、第九級五二0薪點、第十級五0四
      薪點,薪點折合率悉依各該年度本院人事費約聘(僱)人員核定之
      數額核計。博士後研究學者之工作酬金級數依其研究成果及能力而
      核定。
    2.「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每年可申請新台幣十五萬元以內之研究
      費;從國外應聘者得補助本人機票費用。
    3.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所需經費在「主題研究與高級人才培育」計畫
      項下支應。

九、本院經費聘用之各類博士後研究人員,其工作酬金、機票及研究費用
    準用本要點第八點第一、二款。

十、各所(處)、研究中心依本作業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請依「
    本院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處理原則」辦理聘用事宜。應填寫人事資
    料卡,連同聘用契約書於到職二週內送人事室備查;離職時,應於一
    週前報備。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