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肆)發文處理
十七、總收發:
    (一)繕打:
          1.總收發應置繕打人員,專責繕打長官辦公室之文件;其餘各
            單位之發文,均由承辦人自行繕打。
          2.繕打文件,應注重時效,以當日繕打竣事為原則。
          3.繕打人員對交繕之文稿,如認其不合程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
            或可疑之處時,應向承辦人查詢後,再行繕打。
          4.繕打人員對文件內之銀錢、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
            要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修改,應重新繕打。
          5.繕打文件應利用電腦排版技巧,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
            頁。
          6.繕打文件,一律使用電腦先行排版,經校對無誤後,再以印
            表機印出。
          7.對外行文,得使用電腦內建之公文格式樣本繕打。如係例行
            公文,則儘量利用定型稿。有關定型稿,得依「總統府資訊
            業務需求申請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納入內建公
            文格式樣本。
          8.承辦單位對所發之公文,如認有參考價值,得先以影本存查
            ,儘量避免使用「副本」。
          9.繕打文件,應連同文號一併打入,如係創稿,得先向總收文
            人員提取條碼應用。
    (二)校對:
          1.校對文件,應先在電腦螢幕上先行校對,印出後仍應由承辦
            人再行校對。
          2.印出之文件,如發現有嚴重錯誤,應再印一份;如無關重要
            者,得逕行加以修改並在修改處加蓋校對章,惟已存在電腦
            內之文件,仍應修正。
          3.校對無誤之文件,承辦人繕妥公文封及相關之文件、附件等
            ,送監印人員用印。
    (三)蓋印及簽署:
          1.本府蓋用璽印及簽署,依「總統府公文蓋用璽印及簽署規定
            」辦理。
          2.文件非經秘書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之各級主管判發,不得蓋
            用印信。
          3.監印人員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者,應即退回補判
            或更正後,再行蓋印。
          4.副本蓋印與正本同,附件以不蓋印為原則,但得於首頁加蓋
            本府附件章。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
            應附加電子簽章。
          5.監印人員蓋印完畢,應在文件末頁右下角蓋監印人員職名章
            ,校對人員則於其下接續蓋印。
          6.監印人員收到送印文件,應將其文號、事由及用印日期登記
            在「用印登記簿」內。
          7.用印完畢,即將原件連同送文簿,一併送交發文人員辦理發
            文手續。
          8.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
            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
            程序作業辦理。
    (四)編號及登錄:
          1.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文件,應詳加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
            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等情事,應退還補辦。
          2.經核對無誤的待發文件,發文人員應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
            手冊」之順序,在「總發文處理」畫面,輸入相關資料,以
            完成發文手續。
          3.本府發文之字軌,一律冠以「華總」二字。必要時,各單位
            可在「華總」二字之下註明單位之代字,但以適用為度。字
            軌之規劃,宜由總收發於每年開始前統一規劃辦理。
          4.發文後之稿件及有關附件,應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五)封發:
          1.待發之文件,應檢查蓋印是否正確、公文封面書寫是否適當
            、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再封固登記,送外收發
            簽收遞送。
          2.同一受文機關之文件,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
            得併封發出,並在封套上註明文號件數。
          3.機密件、最速件、開會通知等應在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件
            應另加外封套,外封套不標明機密等級。
          4.附件以隨文發出為原則,如體積較大或數量過多須另寄時,
            應在公文附件欄加蓋「附件另寄」章戳,並應在附件封面書
            明某字號之附件。
          5.附件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由承辦單位
            檢齊封固,並書明名稱、數量,在封口加蓋承辦人印章,隨
            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十八、單位收發:
    (一)以單位名義發出之文件,經單位收發登錄封固後,逕送外收發
          遞送;如以秘書長名義發文者,應送總發文人員發文。
    (二)發文後之稿件及有關附件,送該單位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十九、外收發:
    (一)外收發人員收到總收發及各單位送達之文件,經簽收後,登記
          在外送文簿,並分為付郵、專送及交換三種,付郵文件應登記
          在郵資登記簿,以為郵資報銷之依據;專送及交換之文件,應
          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按時派人送達。
    (二)付郵文件,如係致各機關團體或人民之公文,均應以掛號郵件
          寄發。
    (三)外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有關單位及人員之通訊地址,如有
          異動,應隨時更正,以便文件之投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