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公務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所屬公務人員職務遷調,以加強職務
    歷練,促進人才培育,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本府公務人員於各單位間或各單位內部間
    相同職務之調任;所稱任現職,係指現任職務及其同一陞遷序列之其
    他職務。

三、本府下列公務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機要人員。
  (二)資訊處理人員。
  (三)其他業務特殊需要,經單位主管簽奉秘書長核可者。
  (四)六十歲以上人員。

四、本府公務人員於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七年,且未實施單位內部間之
    職務遷調者,由人事處統籌辦理各單位間職務遷調。

五、本府公務人員於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本府各單
    位間之職務遷調,並由人事處併同第四點之遷調案件辦理。

六、本府各單位主管得視所屬任職年資、業務需要及人力運用情形,隨時
    自行辦理各該單位內部間人員之職務遷調,並於每年十二月將當年辦
    理遷調名冊送人事處彙辦。

七、本府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之職務遷
    調,由秘書長隨時交辦之。

八、人事處應於每年十二月,將各單位間之職務遷調人員意願調查表(如
    附件)送請合於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遷調人員,填列其調任單位之
    意願,經協商相關單位主管後,綜合彙具調整擬案,提請本府公務人
    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並簽報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九、合於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遷調人員,如有數人選填同一調任單位時
    ,其遷調優先順序如下:
  (一)任現職年資較長者。
  (二)到府年資較長者。
  (三)服公務人員年資較長者。
    未填列擬調任單位意願者或填列擬調任單位已無缺額時,由本府公務
    人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後逕予決定,併案簽報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十、本府各單位間職務遷調每年辦理一次。
    遷調人員服務年資之採計至前一年十二月。

十一、本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並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修正規定第五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實施;其餘修
      正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