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所屬公務人員職務遷調,以加強職務
歷練,促進人才培育,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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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本府公務人員於各單位間或各單位內部間
相同職務之調任;所稱任現職,係指現任職務及其同一陞遷序列之其
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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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下列公務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機要人員。
(二)資訊處理人員。
(三)其他業務特殊需要,經單位主管簽奉秘書長核可者。
(四)六十歲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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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公務人員於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七年,且未實施單位內部間之
職務遷調者,由人事處統籌辦理各單位間職務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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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公務人員於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本府各單
位間之職務遷調,並由人事處併同第四點之遷調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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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單位主管得視所屬任職年資、業務需要及人力運用情形,隨時
自行辦理各該單位內部間人員之職務遷調,並於每年十二月將當年辦
理遷調名冊送人事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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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之職務遷
調,由秘書長隨時交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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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事處應於每年十二月,將各單位間之職務遷調人員意願調查表(如
附件)送請合於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遷調人員,填列其調任單位之
意願,經協商相關單位主管後,綜合彙具調整擬案,提請本府公務人
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並簽報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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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於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遷調人員,如有數人選填同一調任單位時
,其遷調優先順序如下:
(一)任現職年資較長者。
(二)到府年資較長者。
(三)服公務人員年資較長者。
未填列擬調任單位意願者或填列擬調任單位已無缺額時,由本府公務
人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後逕予決定,併案簽報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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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單位間職務遷調每年辦理一次。
遷調人員服務年資之採計至前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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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並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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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修正規定第五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實施;其餘修
正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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