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文製作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公文製作,除本要點規定外,悉參照行政院六十二年六月印發之
    「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總統令文之製作:
  (一)一般令文仍採分項或直接敘述,但應力求簡潔,如依據來文辦理
        者,應以摘述來文要點為原則,避免層層套敘及非必要之贅字贅
        語。
  (二)褒揚令文仍照以往之格式及文體。
    公布法律、頒給勳章及任免文武官員一律採直敘式。

三、總統咨文之製作:比照總統一般令文之規定辦理。

四、總統電報、代電之製作:總統對各機關公務有所指示或答復,於必要
    時,可用電報或代電行之,其文體及格式仍照往例辦理。

五、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所訂之「書函」與函之性質大同小異,為免公
    文種類繁多,本府暫不使用。

六、公務電話記錄仍使用本府原訂「公務電話接洽或面洽記錄單」。(附
    式)

七、本要點自呈奉核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