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車輛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車輛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行
    之。

  貳、車輛調度
二、本府車輛按使用性質,分下列各類:
  (一)總統、副總統乘坐之座車及隨從車與到府辦公之資政及國策顧問
        座車。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專用座車。
  (三)員工上、下班之交通車。
  (四)專案簽奉秘書長核准之辦公室專用公務車。
  (五)應公務需要派遣之公務車。

三、本府車輛之使用管理:座車及隨從車之使用,由侍衛室或各寓所警衛
    室負責管理;專用車由受配賦車輛人負責;交通車及公務車由第三局
    第三科負責。

四、公務車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派公務車用途如下:
        1.配合總統、副總統及三長公務行程。
        2.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
        3.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4.經秘書長核可或授權代理人核准之團體活動。
        5.其他特殊用途及緊急事故。
  (二)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因公務需要申請用車時,應利用公務車派
        車系統填寫派車單(附式一),並述明事由及地點,不得僅填「
        因公」或「洽公」,由一級單位主管或授權代理人核准後派車。
  (三)急要公務,得洽第三局第三科酌量先行派車,事後依照規定手續
        於一日內補送派車單。
  (四)因公申請公務派車,如特殊情況,改乘計程車,得憑一級單位主
        管核准之短程車費申請單(附式二),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
        車資。
  (五)未領車票費者值日上下班或因公加班時,得持核准之短程車費申
        請單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公車票費(含捷運)。
  (六)因公務加班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者,早上6時前或晚上11時以
        後,無公車可搭乘,得改乘計程車,依規定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
        申請車資。
  (七)本府現職員工及直系親屬(含配偶),遇有婚、喪大事,在不影
        響公務調度時,可填具員工借用車輛申請表(附式三)借車,借
        車人除應負責車輛乘客及行車安全外,駕駛加班費及車輛所需相
        關費用由借車人負擔。

  參、車輛養護
五、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保養、注意清潔,並隨時檢查,保持車輛堪用
    狀況;如有故障或損壞,應及時整修,備用車輛每週至少試車一次。

六、車輛保養應參照汽車分級保養實施里程及時間標準表(附式四)辦理
    :
  (一)一級保養:每日晨間由第三局第三科值日官分別督導駕駛負責保
        養,其範圍為車輛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車輛機件妥善安全,如
        有異狀,應即調整或送修。
  (二)二級保養:由第三局第三科技工、駕駛根據定期潤滑保養表(附
        式五)實施各部潤滑、各機件總成及行車安全檢查。
  (三)三級保養:由第三局第三科技工班或招商對引擎、底盤、電系、
        冷暖氣裝置等各部機件及附屬設備實施檢查、調整及保養,更換
        損耗性零件。
  (四)四級保養:依車輛狀況,由第三局第三科技工或招商檢修,其作
        業範圍,包括引擎、底盤及車身大修,更換重要主件。其作業程
        序由第三局第三科依規定修繕程序報准後實施。
  (五)五級保養:係工廠專業級大修或重新裝配,其作業程序由第三局
        第三科依規定修繕程序報准後實施。
    車輛一般故障檢修及保養,駕駛應填具「車輛保養維護申請表」(附
    式六),如為非正常損壞,填具「非正常損壞修護申請表」(附式七
    ),經相關單位或承辦人員依權責簽核後,交技工班檢修或簽請招商
    整修。

七、車輛保養所需費用在維護費預算內開支,並應隨時登錄車輛修護資料
    卡(附式八)。

八、各寓所之勤務車輛臨時發生故障,不及依第六條保養程序辦理時,第
    三局第三科科長得視狀況需要,先行檢修,並即向有關長官報備,事
    後補辦手續,但檢修項目應先呈請侍衛長或寓所警衛室主任簽證。

  肆、檢查及獎懲
九、車輛檢查成績評定規定如下:
  (一)平時檢查:每週擇日由第三局第三科科長督導業務承辦人員實施
        。
  (二)不定期檢查:由局長或副局長臨時召集有關人員實施。
  (三)綜合保養檢查:每半年(六及十二月)由第三局第三科編成檢查
        小組,集中統一實施一次,由第三局局長檢閱。
  (四)成績評定:
        1.平時成績:分別由科值日官、承辦人及技工班評定,佔總成績
          百分之六十。
        2.綜合保養檢查其成績由檢查小組評定,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3.不定期抽查:其成績作總成績之重要參據。

十、車輛檢查成績獎懲規定如下:
  (一)依據前條檢查成績,每半年總評一次,作為獎懲依據。
  (二)獎勵標準:
        1.獎勵:綜合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取名次最優之前13名,
          給予以下獎勵:
         (1)特優:取三名,每名給予獎金新台幣六千元。
         (2)優等:取十名,每名給予獎金新台幣三千元。
        2.懲罰:評定成績七十分以下者,列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資料
          。

  伍、油料管理
十一、本府車輛用油,除經專案報准外,照以下規定核配:
    (一)專用座車:
          1.上下班里程:按每月上班天數及住所到上班處之里程覈實發
            給。
          2.公務里程:秘書長、副秘書長月定九百公里。
          3.以上規定核配之油料,得依能源節約狀況機動調整。
    (二)公務車之用油,憑用車人核證之派車單,按行駛里程核實發給
          。

十二、專用及公務車輛每公升汽油行駛里程,依照本府車輛耗油標準表(
      如附式九)計算。

十三、汽油加入油箱後,應由駕駛人員負責保管,不得假藉漏油報銷。油
      票遺失由駕駛(領用人)負責賠償,如遇意外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損
      失,經查明屬實後,按實際情形報請第三局局長核定處理。

十四、盜賣或轉售公用油料,經查獲屬實者,應即移送法辦。

  陸、車輛入出管制
十五、本府車輛識別證分下列六種:
    (一)公務車輛識別證:供本府公務車輛、資政、國策顧問、國家安
          全會議公務車輛及配屬總統、副總統警衛室執行警衛安全勤務
          之軍、警公務車輛等使用。
    (二)員工車輛識別證:供至總統府上下班之本府、國家安全會議員
          工(含約聘雇人員及調用人員)及經專案核准之支援人員,其
          本人所駕駛之車輛使用。
    (三)來賓車輛識別證:供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因公需經
          常來府之車輛使用,或本府顧問及經專案核准之人員,其本人
          所駕駛之車輛使用。
    (四)記者車輛識別證:供經常到府採訪新聞之媒體記者本人駕駛之
          車輛使用。
    (五)志工車輛識別證:供本府僱用之志工本人駕駛車輛到府工作者
          使用。
    (六)廠商車輛識別證:供經常至府送貨及執行業務之本府特約廠商
          所駕駛之車輛使用。

十六、本府車輛識別證之申請與核發:
    (一)申請:
          1.申請公務車輛識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府公務車,由第三
            局第三科依國有財產財籍資料逕行核發;國家安全會議公務
            車,由國家安全會議總務單位造冊函送第三局申請;配屬總
            統、副總統警衛室執行安全勤務之軍、警公務車輛,由各警
            衛室造冊送第三局申請;資政、國策顧問應填具申請單(附
            件十),檢附本人所屬車輛有效之行車執照影本一份,經人
            事處簽註後,送第三局第三科辦理。
          2.申請員工、志工、記者車輛識別證,以車型為「九人座以下
            之自用小客車」,且車籍需為本人、配偶所有之自有車輛為
            限,申請時應填具申請單(附件十一、十二),並檢附本人
            有效之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各一份,車籍非本人所
            有而係配偶所有時,需加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經相關
            單位簽註後,送第三局第三科辦理。
          3.申請來賓車輛識別證,需由機關(機構、人民團體)具函向
            第三局申請;本府顧問應填具申請單(附件十),檢附本人
            有效之行車執照影本一份,經人事處簽註後,送第三局第三
            科辦理;以專案核准之人員,於核准後,填具申請單(附件
            十),檢附本人所屬車輛有效之行車執照影本一份,送第三
            局第三科辦理。
          4.申請特約廠商車輛識別證,應填具申請單(附件十二),並
            檢附有效之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及本府特約廠商契
            約文件影本各一份,經送相關單位簽註後,送第三局第三科
            辦理。
    (二)核發:
          1.應以公文或需經專案申請者,經第三局局長核准後由第三局
            第三科發給之。得以申請單申請者,由第三局第三科科長核
            定後發給之。
          2.核發車輛識別證除首次申請者外,餘均需繳回前年度舊證,
            未繳回舊證,得暫緩核發。另本府各種車證核發限一人一證
            。
          3.核發記者、志工、特約廠商車輛識別證,應於不妨礙本府員
            工停車權利下,適量核給之。

十七、本府車輛識別證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車輛識別證僅限於進出本府指定之停車區車輛識別用,不得為
          其他用途。車輛應依其識別證,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區內,未依
          規定停放且不服警衛人員或發證單位人員勸導者,註銷其車輛
          識別證,並從註銷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配發當事人車輛識別證
          。
    (二)汽車車輛識別證應貼(掛)於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機車車輛
          識別證應貼於前擋板及車牌上明顯處。
    (三)車輛識別證及磁卡不得轉借或變造,經警衛人員或發證單位察
          覺者,當場收繳註銷,並從收繳日起一年內,停止配發當事人
          車輛識別證及磁卡。
    (四)車輛識別證遺失時,領用人(單位)應即通知發證單位函侍衛
          室警衛組備查,並填具遺失責任保證書(附件十三),送第三
          局第三科辦理。其因遺失而發生事故者,由遺失人員(單位)
          負責,磁卡酌收工本費。
    (五)依前款規定完成掛失作業後,得申請補發車輛識別證。申請補
          發公務車輛識別證者,需檢附遺失人懲處文件;申請補發本府
          員工車輛識別證者,年度內以補發一次為限,其餘車證不再補
          發。
    (六)離職人員應將車輛識別證及磁卡繳還發證單位,未繳還者,人
          事單位得不發給離職證明。
    (七)車輛識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但特約廠商車輛識別證之有效期
          間以契約存續期間為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柒、車輛停放管理
十八、本府公務車應按指定車位停放整齊,並接受警衛人員檢查,不得拒
      絕。

十九、自用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地點,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如車位已滿,不得違規停放或占用公務車位。

二十、凡領用本府車輛識別證之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者,第一次警告,第
      二次行文該車所屬單位議處,在年度內違規達三次者,收繳車輛識
      別證,翌年不再發給車輛識別證。

二十一、違規停放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逕行拖吊至他處,
        其後有車輛損壞、停車收費、車輛與物品遺失及拖吊費用等悉由
        車屬單位(個人)自行負責:
      (一)遇有慶典、集會或大型活動,必須淨空管制停車場時,經通
            報後逾期駛離者。
      (二)違規占用通道或不按規定停放於停車格內嚴重影響行(停)
            車安全者。
      (三)因個人因素或差勤人不在府內,其私人車輛占用停車位達二
            天以上者。

  捌、附則
二十二、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