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出版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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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普及流
    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特訂定「國史館出版
    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館出版品,係指以本館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
    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館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秘書處,負責管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
    、銷售等事項,並使用政府出版品網(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e
    t;簡稱 GPNet) 維護本機關出版品基本資料。

四、本館各類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等應記載事項,
    除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辦理外,其規格、形制、版權
    頁內容等應依本館既有之風格維持一致。

五、本館出版品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應以每一獨立出版單元編
    訂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編號;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
    或增訂時重新編號。每種連續性出版品(如國史館館刊)創刊時編訂
    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編號。

六、各單位出版品出版印製前,應先通知秘書處,申辦統一編號及各種標
    準號,並定期管理維護出版品書目資料。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
    刊後,更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停止出刊時加註停刊訊息。

七、各類出版品應就永久控存量、寄存贈送量、業務分發量、兩年銷售量
    等用途統籌訂定印製數量,以免存書過剩與浪費。

八、本館紙本出版品原則以十六開與二十五開之規格擇一印製。但特殊性
    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九、本館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圖書定價原則按菊版十
    六開(即25K),每頁以 0.8元計;四六版十六開(即16K),每頁
    以 0.9元計,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
    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
    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十、本館出版品銷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權出版銷售:依授權出版年限、版數及版稅給付方式,按實際
        銷售冊(套)數,核實收繳版稅。
  (二)委託代售:配合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其售價依定價 6折計價,
        每半年核實結付。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
        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自行銷售:
        1.開立郵政劃撥帳號第15195213號專戶接受國內讀者購書,由本
          館負擔手續費及郵資,照定價計價。
        2.國外讀者洽購,由本館負擔郵資,採水陸郵寄,其售價以新臺
          幣計價,並依定價再加 3成。
        3.機關、學校或圖書出版業者到館取書,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
          提書者,依 6折計價。
        4.同仁購書及一般讀者到館購書,依定價 8折計價;一次購書10
          冊以上,則依75折計價。
        5.作(編、譯、口述)者、傳主家屬或受褒揚者家屬等到館購書
          者,其售價依定 6折計價
  (四)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售折扣或
        改變定價。

十一、本館出版品出售後,除印製瑕疵外,一概不得退還。

十二、出版品之贈送原則如下:
    (一)原承辦人員因業務需要請領者,依參與程度,最高以10冊(套
          )為限(含電子出版品在內)。
    (二)為提高本館及所屬人員專業知識、共享研究成果,經意願調查
          ,每人以 1冊(套)為限。
    (三)凡對本館業務推展有助益或基於交流、互惠原則之機關或學校
          圖書館等,經本館列冊長期贈送者,以 1冊(套)為限。
    (四)以機關、團體或個人名義索贈出版品,專案簽准者,各種出版
          品以 1冊(套)為限。
    (五)著作人、受訪人、編譯者、論文集撰稿人、傳主家屬或受褒揚
          者家屬等,贈送冊數從雙方契約約定,無契約者專案簽辦。依
          「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予
          贈送者,從其規定冊數。
    (六)依「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應
          予贈送者,從其規定冊數。
    (七)本館圖書科、閱覽科供研究閱覽之用者,以 1冊(套)為限。
          閱覽科下架後移交圖書科典藏提供借閱。

十三、本館出版品提領作業程序:
    (一)長期贈送名冊、業務分發及機關團體行文索贈奉准者,由秘書
          處提領寄送。
    (二)依契約贈送者,由原承辦人員憑契約書影本,向秘書處提領,
          並負責轉送受贈對象。
    (三)為業務推展需要專案奉准者,由簽辦單位向秘書處提領。

十四、本館應定期召開出版品檢討會議,每年辦理 1次為原則。

十五、為降低庫存成本,各種出版品以保管 5年為原則,逾期出版品經管
      理單位評估其參考價值、市場需求性與書況簽核後,辦理低價拍賣
      、轉贈或報廢等結清數量。

十六、本館各種出版品控存量為 5 冊,永久保存,低於 5 冊即不再銷售
      、贈送;出版品原始電子檔及轉製之電子檔亦應永久保存。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出版品相關規定及著作權法等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