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公文蓋用璽印及簽署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文蓋用璽印及簽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書、批准書、接受書、全權證書、領事證書、領事委任文憑,
        均蓋「中華民國之璽」,總統之簽署、外交部部長之副署,均用
        毛筆。
  (二)發給外國人之勳章證書,蓋「榮典之璽」,總統之簽署、外交部
        部長之副署,均用毛筆。
  (三)發給本國人之勳章證書,蓋「榮典之璽」,總統之簽署、行政院
        院長之副署,均蓋職銜簽字章;如經有關部會首長副署者,應蓋
        該首長之職銜簽字章。
  (四)屬於褒揚性質之總統令,如需將令文抄發受褒揚人之家屬者,蓋
        「榮典之璽」;總統之簽署、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均蓋職銜簽字
        章。
  (五)總統題頒匾額蓋「榮典之璽」。
  (六)總統頒發壽軸、輓額及題詞等,蓋總統名章。
  (七)總統令蓋總統印,並蓋總統及副署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
        長職銜簽字章。
  (八)總統咨蓋總統印及職章。
  (九)總統聘書、獎狀等蓋總統印及職銜簽字章。
  (十)總統賀詞、書面致詞及總統用箋等蓋總統職章。
  (十一)關於總統職權之訴訟而委任秘書長為訴訟代理人之書狀,蓋總
          統府秘書長印及秘書長職銜簽字章。
  (十二)總統府令、公告、聘書、證明書、獎狀、訴願決定書、國家賠
          償協議書、拒絕賠償書等蓋總統府印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十三)總統府僱用契約書蓋總統府印及秘書長職章。
  (十四)總統府函,蓋首長職銜簽字章。
  (十五)總統府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
          、洽辦等公文,蓋總統府條戳。
  (十六)總統府箋函,蓋秘書長名章。
  (十七)秘書長簽呈,蓋秘書長職章。
  (十八)秘書長函,蓋秘書長職銜簽字章。
  (十九)本府會計處或人事處承辦表冊(如俸薪表、公保、旅費表等)
          ,蓋秘書長職章或加蓋總統府印。
  (二十)本府各局、室、處,在其權責範圍內行文,斟酌行文格式,比
          照本規定有關規定辦理。其屬於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
          者蓋用條戳。
  (二一)公文發文時原稿不蓋用印信,僅蓋「已用印信」章戳。
  (二二)承辦單位所發公文及其原稿在兩頁以上者,應於騎縫處蓋騎縫
          章;國書、賀詞、書面致詞等騎縫章蓋於其背面;公文文字如
          有改正者,並應加蓋校對章。

三、本規定奉核定後,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