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配屬各單位工友管理權責劃分表
時間: 中華民國046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總統府配屬各單位工友管理權責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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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局第五科之權責      │  配  屬  單  位  權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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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雇免調配本府工友。但須│一、指揮調度工友服行各種勤務│
│    徵詢配屬單位之意見。      │    。                      │
│二、答覆配屬單位管理人員查詢工│二、訓導工友忠勤盡職嚴守紀律│
│    友生活及工作情形。        │    。                      │
│三、有關工友之章規命令及其他事│三、管束工友不規則生活行動並│
│    項,應隨時告知配屬單位管理│    糾正其態度。            │
│    人員或工友。              │四、協助考核工友思想言行與工│
│四、尊重配屬單位之意見,獎懲或│    作勤惰。                │
│    更調工友。                │五、核准工友七日以內事病假。│
│五、核准工友七日以上事、病假,│    但以不另請第三局第五科科│
│    如該單位只有工友一名時,並│    派人代其工作為限。      │
│    須派人暫代其工作。        │六、對工友服務成績優良者,予│
│六、根據配屬單位逕予獎懲工友之│    以鼓勵獎勉。遇有特殊成績│
│    通知,予以登記。          │    表現並得通知第三局第五科│
│七、年終對工友考績獎懲(其績分│    核獎。                  │
│    佔百分之四十)。          │七、工友怠忽職務違背命令或有│
│八、邀請各配屬單位管理人員開會│    其他不正當行為,得請第三│
│    核評成績等級後簽報獎懲(以│    局第五科更調或處罰,必要│
│    單位考績表與第三局第五科考│    時先予更調或處罰後,通知│
│    績表評分之總和為準)。    │    第三局第五科登記。      │
│                              │八、年終考績工友平時服務成績│
│                              │    (其績分佔百分之六十,考│
│                              │    績表送第三局第五科彙辦)│
│                              │附註:第七項後半段「必要時先│
│                              │      予更調或處罰後,通知第│
│                              │      三局第五科登記」,僅總│
│                              │      統、副總統、官邸適用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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