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配屬各單位工友管理權責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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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局第五科之權責 │ 配 屬 單 位 權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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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雇免調配本府工友。但須│一、指揮調度工友服行各種勤務│
│ 徵詢配屬單位之意見。 │ 。 │
│二、答覆配屬單位管理人員查詢工│二、訓導工友忠勤盡職嚴守紀律│
│ 友生活及工作情形。 │ 。 │
│三、有關工友之章規命令及其他事│三、管束工友不規則生活行動並│
│ 項,應隨時告知配屬單位管理│ 糾正其態度。 │
│ 人員或工友。 │四、協助考核工友思想言行與工│
│四、尊重配屬單位之意見,獎懲或│ 作勤惰。 │
│ 更調工友。 │五、核准工友七日以內事病假。│
│五、核准工友七日以上事、病假,│ 但以不另請第三局第五科科│
│ 如該單位只有工友一名時,並│ 派人代其工作為限。 │
│ 須派人暫代其工作。 │六、對工友服務成績優良者,予│
│六、根據配屬單位逕予獎懲工友之│ 以鼓勵獎勉。遇有特殊成績│
│ 通知,予以登記。 │ 表現並得通知第三局第五科│
│七、年終對工友考績獎懲(其績分│ 核獎。 │
│ 佔百分之四十)。 │七、工友怠忽職務違背命令或有│
│八、邀請各配屬單位管理人員開會│ 其他不正當行為,得請第三│
│ 核評成績等級後簽報獎懲(以│ 局第五科更調或處罰,必要│
│ 單位考績表與第三局第五科考│ 時先予更調或處罰後,通知│
│ 績表評分之總和為準)。 │ 第三局第五科登記。 │
│ │八、年終考績工友平時服務成績│
│ │ (其績分佔百分之六十,考│
│ │ 績表送第三局第五科彙辦)│
│ │附註:第七項後半段「必要時先│
│ │ 予更調或處罰後,通知第│
│ │ 三局第五科登記」,僅總│
│ │ 統、副總統、官邸適用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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