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文職人員獎懲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所屬公務人員職務遷調,以加強職務
    歷練,促進人才培育,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本府公務人員,配
    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於各單位間或各單位內部間職務之調任。

三、本府除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及得不實施職務遷調人員外,合於下列
    各款服務年資者,均應實施各單位間之職務遷調:
  (一)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非主管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或與本府
        陞遷職務序列表中與現職同序列簡任職務連續滿五年。
  (二)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在同一單位任科長職務連續滿五年。
  (三)薦任非主管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或與本府陞遷職務序列表中
        與現職同序列薦任職務連續滿五年。
  (四)委任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或與本府陞遷職務序列表中與現職
        同序列委任職務連續滿五年。

四、本府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之職務遷調,由秘書長視業務需要適時交
    辦之。

五、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機要人員。
  (二)資訊處理人員。
  (三)六十歲以上人員。
  (四)業務性質特殊或辦理重大專案,經單位主管簽奉秘書長核可者。

六、本府職務遷調每年應辦理一次,服務年資之採計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為準。

七、本府每次辦理職務遷調之人數以本府應遷調人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但依第三點規定服務年資超過八年者,一律遷調。

八、人事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下旬,將職務遷調人員意願調查表(如附件)
    送請各單位轉交應遷調人員填列調任單位之意願後,綜合彙整研具調
    整擬案,提請本府公務人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並簽報秘書長核定
    後實施。

九、應予遷調人員,如有數人選填同一調任單位時,以任現職年資較長者
    為優先;如任現職年資相同時,以到府年資較長者為優先;如到府年
    資相同時,以服公務人員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未填列擬調任單位意願者或填列擬調任單位已無缺額時,由本府公務
    人員陞遷甄審委員會審議後逕予決定,併案簽報秘書長核定後調任之
    。

十、本府各單位內部間人員之職務遷調,由各該主管視業務需要及人力運
    用狀況,自行辦理。

十一、本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並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各單位內部間之職務遷調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
      施;各單位間之職務遷調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