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員工及退休(伍)人員參與志願服
務,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發揚「志工台灣」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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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員工及退休(伍)人員。
前項所稱本府員工包括編制內職員、駕駛、技工、工友及借調、聘僱
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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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指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非基於個人法律上之義務
或責任,出於自由意願與熱忱,不獲取報酬,以知識、體能、經
驗、技術參與公共事務,貢獻社會,增進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
服務。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
政府立案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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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調查所屬員工及退休(伍)人員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曾從事
志願服務經歷及其他基本資料,以整合本府志願服務人力,建立完整
之志願服務人力資料庫(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調查作業,職員部分由人事處辦理;駕駛、技工、工友部分由第
三局辦理。
志工人力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維護作業由人事處統籌處理,每半年更
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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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事處應主動蒐集各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需求資料,定期提供本
府參與志願服務之員工參考。
前項志願服務之內容,包括教育及輔導、青少年休閒輔導服務、環境
保護、社區聯防、衛生保健、社區發展、監所教化、社會福利、勞工
福利、文化建設、交通安全、生態保育、農漁業指導及犯罪預防等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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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志願服務人力相關資訊,應適時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提
供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參考。
前項志願服務人力資訊公布作業之相關事宜,由人事處會同公共事務
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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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得視其意願、時間及專長等條件,自行接
洽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並即時知會本府人事處更新
相關資料。
前項志願服務者,得由本府視參與人力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予以編組
,配合各志願服務單位實際需求,提供集體志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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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得依本府員工福利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成
立服務性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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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應利用員工集會時機,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宣導志願服務理念,以
提高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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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對參與志願服務之員工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
以提高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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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其相關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依志願服
務法第十四、十五及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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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人事處於每年年終協調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本府員工參
與志願服務情形相關資料,並統籌彙整簽報(格式如附件二),作
為權責單位辦理獎懲及考績之參據。
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如有特殊優良事蹟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
者,應由權責單位即時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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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自行遴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本府志工)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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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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