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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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員工及退休(伍)人員參與志願服
    務,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發揚「志工台灣」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員工及退休(伍)人員。
    前項所稱本府員工包括編制內職員、駕駛、技工、工友及借調、聘僱
    用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指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非基於個人法律上之義務
        或責任,出於自由意願與熱忱,不獲取報酬,以知識、體能、經
        驗、技術參與公共事務,貢獻社會,增進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
        服務。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
        政府立案之團體。

四、本府應調查所屬員工及退休(伍)人員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曾從事
    志願服務經歷及其他基本資料,以整合本府志願服務人力,建立完整
    之志願服務人力資料庫(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調查作業,職員部分由人事處辦理;駕駛、技工、工友部分由第
    三局辦理。
    志工人力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維護作業由人事處統籌處理,每半年更
    新一次。

五、人事處應主動蒐集各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需求資料,定期提供本
    府參與志願服務之員工參考。
    前項志願服務之內容,包括教育及輔導、青少年休閒輔導服務、環境
    保護、社區聯防、衛生保健、社區發展、監所教化、社會福利、勞工
    福利、文化建設、交通安全、生態保育、農漁業指導及犯罪預防等項
    目。

六、本府志願服務人力相關資訊,應適時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提
    供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參考。
    前項志願服務人力資訊公布作業之相關事宜,由人事處會同公共事務
    室辦理。

七、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得視其意願、時間及專長等條件,自行接
    洽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並即時知會本府人事處更新
    相關資料。
    前項志願服務者,得由本府視參與人力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予以編組
    ,配合各志願服務單位實際需求,提供集體志工人力。

八、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得依本府員工福利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成
    立服務性社團。

九、本府應利用員工集會時機,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宣導志願服務理念,以
    提高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

十、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對參與志願服務之員工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
    以提高服務品質。

十一、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者,其相關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依志願服
      務法第十四、十五及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二、本府人事處於每年年終協調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本府員工參
      與志願服務情形相關資料,並統籌彙整簽報(格式如附件二),作
      為權責單位辦理獎懲及考績之參據。
      本府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如有特殊優良事蹟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
      者,應由權責單位即時辦理獎懲。

十三、本府自行遴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本府志工)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