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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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一切現金存款均由第三局第
四科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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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會計委員一人,由代表會計處之委員擔任之,辦理製發傳票,
登記帳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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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領取福利經費,須由主任委員開具正式領據,並由第三局第四科
長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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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動用福利經費,須經委員會議通過,其無法令規章可依據者,並
須陳奉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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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收支款項,均須憑合法之憑證製發傳票,經審核人審核後,送請
主任委員負責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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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局第四科須憑主任委員蓋章之合法傳票,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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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現金存款,每月於檢查本府庫存時,同時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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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收支帳目,須於每月底檢據報請核銷,並分送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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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為辦理福利事宜代收代付款項,均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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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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