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收支款項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總統府員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一切現金存款均由第三局第
    四科負責保管。

三、本會置會計委員一人,由代表會計處之委員擔任之,辦理製發傳票,
    登記帳目事宜。

四、本會領取福利經費,須由主任委員開具正式領據,並由第三局第四科
    長會章。

五、本會動用福利經費,須經委員會議通過,其無法令規章可依據者,並
    須陳奉長官核准。

六、本會收支款項,均須憑合法之憑證製發傳票,經審核人審核後,送請
    主任委員負責蓋章。

七、第三局第四科須憑主任委員蓋章之合法傳票,收付款項。

八、本會現金存款,每月於檢查本府庫存時,同時檢查一次。

九、本會收支帳目,須於每月底檢據報請核銷,並分送各單位。

十、本會為辦理福利事宜代收代付款項,均依本要點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