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第三局志工隊正、副隊長選舉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總統府第三局志工隊正、副隊長之選舉事宜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二、正、副隊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三、凡本隊志工皆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四、被選舉人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備領導能力及服務熱誠。
  (二)能配合府方推動開放參觀各項相關事項。
  (三)隊長候選人須能每日出勤,副隊長須能每星期出勤三次以上。

五、本隊正、副隊長採二人一組搭檔競選,凡合乎資格者,得於規定時間
    內向第三局登記。

六、正、副隊長每次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七、選舉結果採相對多數記票制認定之。如遇同額競選時,候選人所獲票
    數須佔有效票之半數以上,始得當選。

八、被選舉人登記和選舉時間及地點將另行公告。

九、選舉投票日未能出席者視同棄權,不可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