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本館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
檔卷)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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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本館檔卷: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
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
者為限。另,申請時,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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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館檔卷,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
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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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應用申請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並擬具准駁意見後
,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結果通知
書(附件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
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審核結果通知書,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核准應用檔卷之意旨。
(二)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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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用申請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或代理人)
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受理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或代理人)
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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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敘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前項檔卷如有不宜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檔卷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抄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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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檔卷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抄錄或複製檔卷,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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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准應用之檔卷,如其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
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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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或代理人)至本館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審核結果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館
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卷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使用,應請其於檔卷應
用簽收單(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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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或代理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錄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館提供應用之器材設備。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
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承辦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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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應保持檔卷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四)擅自持檔卷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檔卷應用處所。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本館得停止其應用檔卷;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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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
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或代理人)歸還檔卷
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違反第十一點規定者,應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代理人)閱畢檔卷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誤後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卷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
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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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檔卷應用處所,開放應用
時間由本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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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用檔卷完畢後,本館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如需提供檔
卷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或代理人)繳
交之郵資、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卷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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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館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流程圖(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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