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本館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
    檔卷)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本館檔卷: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
        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
        者為限。另,申請時,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之影本。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館檔卷,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
    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應用申請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並擬具准駁意見後
    ,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結果通知
    書(附件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
    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審核結果通知書,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核准應用檔卷之意旨。
  (二)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應用申請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或代理人)
    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受理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或代理人)
    補正之日起算。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敘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前項檔卷如有不宜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檔卷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抄錄服務。

七、本館檔卷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抄錄或複製檔卷,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八、核准應用之檔卷,如其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
    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九、申請人(或代理人)至本館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審核結果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館
    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卷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使用,應請其於檔卷應
    用簽收單(附件四)簽名。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十、申請人(或代理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錄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館提供應用之器材設備。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
    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承辦人員保管。

十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應保持檔卷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四)擅自持檔卷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檔卷應用處所。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本館得停止其應用檔卷;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二、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
      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或代理人)歸還檔卷
      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違反第十一點規定者,應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代理人)閱畢檔卷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誤後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卷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
      人(或代理人)。

十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檔卷應用處所,開放應用
      時間由本館公告之。

十四、應用檔卷完畢後,本館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如需提供檔
      卷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或代理人)繳
      交之郵資、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卷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或代理人)。

十五、本館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流程圖(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