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設置及生物安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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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所屬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以下統
    稱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相關工作,特依「感染性生物材
    料管理辦法」、「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基因重組實驗
    守則」等規定,設立「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作業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級至第
          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作業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建立作業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
          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九)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意外、異常事件處理、調
          查及報告。
    (十)審核生物實驗是否符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及相關規範。
    (十一)其他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與基因重組實驗守則所定職責。

三、本會採委員制,置委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
    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主委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
    擔任,協調及綜理會務;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經主委
    就本院人員推薦,由院長聘派之,規劃督導會務。
    生安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如下:
    (一)作業場所主管代表。
    (二)作業場所管理人員代表。
    (三)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人員代表。
    本會委員由院長就本院人員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委員
    均為無給職;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原則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委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主委未克出席時,由生安主管代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或另行召開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
    諮詢會議。邀請院外專家學者出席時,得發給出席費。

五、生安主管職責如下:
    (一)指揮生安辦公室業務執行。
    (二)擔任本院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三)提供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四)審查作業場所申請生物病原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
          分。
    (五)督導作業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六)規劃及執行每年作業場所內部稽核計畫。
    (七)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人員之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八)督導作業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九)督導作業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十)督導作業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汙作業
          。
    (十一)督導作業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二)指揮調查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
            並向本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
    (十三)規劃及督導本院其他生物安全業務。
    (十四)其他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與基因重組實驗守則所定職責。
    生安主管執行前項第四款審查業務,做成決定前,得視需要諮詢專家
    委員意見或逕行決定。

六、本院籌組生安辦公室,執行本會業務,下設「生物安全行政小組」、
    「生物安全審查小組」、「生物安全稽核小組」及「高防護實驗室管
    理小組」等四個工作小組。生安辦公室置生安執行長,向生安主管負
    責。
    生物安全審查小組、生物安全稽核小組及高防護實驗室管理小組得置
    委員數名,由院長遴聘本院人員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
    為無給職。
    生安辦公室執行細則另訂之。

七、涉及生物實驗之各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所/中心),應成立
    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安管委會)。委員由各所/中心主
    管指派所屬單位人員至少三名擔任,其中一名擔任主席,委員出缺時
    ,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主席負責協調及綜理各所/
    中心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業務。
    生安管委會依本會研訂政策及實施規定,訂定各所/中心之生物安全
    管理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
    生安管委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各所/中心之生物安全管理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委員名單及會議決
    議事項,應提報本會。
    生安管委會置生物安全管理員,依各所/中心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及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各所/中心生物安全行政事務。
    生安管委會執掌:
    (一)辦理所/中心之作業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教育
          訓練及提報本會。
    (二)辦理初審所/中心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
    (三)辦理所/中心之每年作業場所應變演習及提報本會。
    (四)辦理所/中心之作業場所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及提報本會。
    (五)辦理所/中心之作業場所工作人員血清檢體保留管理及提報本
          會。
    (六)辦理所/中心初審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品項新增、品項刪除、使
          用、保存、處分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七)辦理所/中心初審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
          會。
    (八)辦理所/中心初審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
          計畫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九)辦理所/中心初審作業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
          運作計畫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十)辦理所/中心初審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之
          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十一)辦理所/中心初審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研究計畫之生物安全
            及生物保全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
    (十二)辦理所/中心每年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及提報本會。
    (十三)辦理所/中心初審作業場所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
            事件處理、調查及報告之行政作業及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