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延聘國內外特有領域或傑出之學者專家,參與本院重要研究或管理
工作、及學術發展規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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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聘對象及資格:
國內外產、官、學、研各界具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不限國籍,均得
延聘。其延攬等級按行政院及科技部規定分為「諾貝爾級客座講座、
客座講座及顧問、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
」等六級,所需資格條件除應具擬從事研究領域之研究經驗,著有成
就,有具體證明文件者外,並須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諾貝爾級客座講座: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等
全球性學術殊榮者;所指全球性學術殊榮,由院務會議另訂之
。
(二)客座講座及顧問: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
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
年者。
(三)客座教授: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四)客座副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五)客座助理教授: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研究員,在最近
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六)客座專家:有特殊技術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與管理工作
上具有獨到之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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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料:
延聘單位應檢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院本部
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會議紀錄,延聘說明書、工作計
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擬聘人員履歷及代表著作、及其他有
利於審查之文件,於起聘日二個月前依第四點所定之程序送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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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程序: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初、續聘各級顧問、客座專家及
學者,其聘期及支給報酬金額,應經該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
心業務會議,或院本部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會議初核
。
院本部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由院本部各單位、主計室
、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單位主管及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組成,秘書長
擔任召集人。
延聘案經初核通過,應由本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審核小組審
核。審核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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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聘期限:
每次延聘以二年為限,期滿得視其研究成績及各研究所(處)、研究
中心、院本部研究工作需要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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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酬與預算經費:
延聘人員依「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支付標準表」(
如附表)所定標準範圍內支給。
延聘人員所需經費由延聘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延聘人員如為公教身分之退休人員再任者,不得支領高於法定基
本工資之報酬,且支薪總聘期不得超過六年。但獲聘參與全院重要規
劃管理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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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延聘人員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等
)需暫時離臺者,應經延聘單位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
三星期(不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
期之離臺天數,該單位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但所參與研究工作性
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延聘單位同意後報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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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通過之聘案,如有聘期變更等異動,需報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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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延聘單位應與延聘人員簽訂「中央研究院延聘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
契約書」;延聘人員於延聘期間之研究成果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得以
契約約定該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相關事宜,並依本院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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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不單獨提供客座人員個人研究經費、實驗空間及設備;客座人員
得與本院專任研究人員共同執行院內外機關(構)補助或委託之專題
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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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延聘對象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
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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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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