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增進採
    購效率,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之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依下列經費辦理之採購案件:
    (一)本院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經費,經立法院院會審議通
          過。
    (二)接受其他公、私立機構補助、委託、委辦研究之經費。但補助
          、委託、委辦有契約約定採購方式者,以契約約定為準;如有
          疑義,由補助、委託、委辦單位機構認定之。

三、科研採購案件之辦理,授權各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或由該承辦採購單
    位依其所定程序決行。

四、請購單位(者)依研究需要提出規範,採購單位依規範訂定、執行招
    標決標方式。
    承辦採購單位: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院本部(
    智財技轉處、資訊服務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其他經報
    准採購之任務編組單位。
    監辦單位:主計室、政風室

五、採購方式分為逕行採購與公告招標二種,由承辦採購單位決定。
    逕行採購:承辦採購單位依研究需求逕洽廠商採購。
    公告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並會請監辦單位派員參
    與採購招標。

六、公告招標之公告期間以五(含)日以上日曆天為原則;公告內容有修
    正時,得酌予延長之。

七、底價訂定原則如下:
    (一)請購單位(者)應依圖說、規範、採購契約,並考量成本、市
          場行情及參考廠商報價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位承辦人於
          議價前簽報採購單位主管核定底價。
    (二)依評選方式決定對象得不訂底價。

八、訂約規定如下:
    (一)採購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變
          更、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或暫
          停執行、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二)決標後,由承辦採購單位依授權辦理契約用印。

九、利益迴避規定:請購者、採購人員、採購決行人員及監辦單位人員應
    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十、驗收規定如下:
    (一)驗收主持人由本院各授權承辦採購單位主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二)公告招標案件承辦採購單位應於三日前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監辦單位亦得採書面監辦。勞務採購得以書面或審查會方式
          辦理驗收。
    (三)承辦採購單位以書面方式辦理驗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憑
          證依經費核銷程序核銷結案。

十一、爭議處理方式:
      (一)廠商對於本院辦理科研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中文書面向本院承辦採購單
            位提出異議:
            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次日起五日內。
            2.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院採購案結果
              之通知或公告次日起五日內。
      (二)廠商向本院承辦採購單位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廠商
            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之姓名、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於前款期限內送至本院承辦採購單位。
      (三)異議不合前二款規定者,本院得不予受理。
      (四)本院承辦採購單位於收受廠商異議應即時副知院方,並於次
            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且副知院方處理結果。請購單
            位、計畫主持人及請購者應協助承辦採購單位處理異議,異
            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五)本院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雙方協議不成,
            得合意以仲裁程序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