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所屬各單位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方
    式,提升公文處理效能,增進行政效率,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
    業規範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線上簽核,指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
    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安全管制措施確保內容之可認證性,進行
    線上傳遞及簽核工作。

三、非密件公文適合線上簽核者如下:
    (一)各單位電子收文及創簽稿保存年限五十年以下者。
    (二)各單位紙本收文保存年限五十年以下者,並得由各單位實施紙
          本轉線上簽核作業。其經實施者,仍應以「機關來文,且不涉
          及信證稽憑、人民權利義務者」為作業限制範圍,如超出作業
          限制範圍,致原紙本公文未依規定保管而遺失或誤銷毀者,各
          單位應自行負責。
    保存年限超過五十年之公文、案情複雜、附件為實體或無法掃描(如
    會計憑證、支票、論文、合約書、光碟、成冊之文件及專案計畫等)
    及電子附件大小超過系統容量限制之公文,不列入線上簽核之作業範
    圍。

四、各單位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查看公文系統有無應辦理事項。請假時,
    應事先告知職務代理人,並完成公文系統代理人之設定,以免延誤公
    文時效。

五、線上簽核時,簽核人員應依公文系統之操作指示,以個人有效之自然
    人憑證簽署,以示負責。
    前項簽署程序,因故無法以個人之自然人憑證完成時,得以公文系統
    之臨時憑證替代,並於該公文送歸檔前完成補簽署程序。但因情形特
    殊,確實無法由原簽核人員補簽署者,得由其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
    代為補簽署或改以紙本方式重新簽核,並紀錄原因。

六、線上簽核時,如有佐參資料或關聯案件者,其方式如下:
    (一)資料為電子檔者,以夾帶附檔之方式附加。
    (二)資料為紙本者,應先將其掃描成電子檔,再依照前款之夾帶方
          式附加。
    (三)輸入關聯文號。

七、線上簽核中之公文,因故須改以紙本簽核時,應由決定變更之人員於
    公文系統註明原因,退回承辦人。經改為紙本簽核之公文,應附陳已
    線上簽核之簽稿及簽核意見,重新開始簽核流程;紙本簽核轉換為線
    上簽核者,須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如附件有非電子形式者並採線
    上簽核方式,宜將附件全數轉製為電子形式。
    前項轉換次數以一次為原則,轉換後仍應以原文號簽辦,並於原限辦
    期限內辦結。

八、線上簽核之公文,經決行人員核行及簽署後,承辦人員應即完成發文
    或存查程序,並於規定期限內送機關(單位)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前項公文內容如須更正錯誤,存查案件於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前,其
    他案件應於送發文前,修正並加註說明,依原簽核流程重新線上簽核
    ;其因案情緊急者,得經原決行人員之同意,逕陳原決行人員核判。

九、本院公文線上簽核比率計算方式:
    公文線上簽核比率=公文線上簽核件數/(電子公文收文總數+紙本來
    文線上簽核數+自創簽稿數)×100%。
    前項計算方式包含院內交換之公文件數,並排除密件。

十、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
    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