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出勤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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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行政大樓合署辦公單位職員之出勤管理
    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院行政大樓合署辦公單位職員除單位主管及經院長核可者外,均應
    參加刷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併同處理),駐衛警察、司機之
    管理由總務處另定之。

三、差勤管理:
    (一)本院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
          」行政大樓全體員工均需到公服勤,逾時到公或提前離開均需
          辦理請假手續。至「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選
          擇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數不得縮減。其起訖時間如次:
          1.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班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上班(下午請假)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上班(上午請假)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4.請假時間之計算: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下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上午請假自上午八時三
              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自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三十分。上、下午請假各以四小時計。
           (3)按小時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院刷卡下班
              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彈性上班時間標示圖及彈性上下班時間對照表(如附件一)
            。
    (二)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到、離院時刷上、下班卡。
    (三)請假人員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前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
          上、下班卡。
    (四)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於到院時刷上班卡,並依
          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如非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者(例如交通誤點
          、因故未刷卡、因公外出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到勤及退勤者),
          應填具「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職員因公(故)未刷卡事實證明
          單」(如附件二),詳敘理由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三日內
          送人事室註銷遲到或曠職登記。
    (五)在核心時間內未上班或每日工作未達規定時數,且未辦理請假
          者,如未超過十分鐘,以遲到或早退登記,如超過十分鐘,則
          以曠職論,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
          一日計。
    (六)請假、休假人員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親筆填寫請假單(如附
          件三),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得離開;因急病或緊急事故應
          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經同意後請由同仁或家屬親友代辦或事
          後二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七)因公奉派出差,應填具出差請示單。公假及超過三日以上請假
          、休假應先會知人事室。請假、休假或出差經核准後應將請假
          單送回人事室登記。
    (八)下班後留院加班者,仍應依規定填妥加班指派單,並於加班結
          束離院時刷下班卡。星期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
          卡,並按實際刷卡時數核發加班費。

四、指紋刷卡之操作方法:
    (一)先按指紋代碼,再將建檔之指紋平貼指紋刷卡機,如回應「成
          功」後,方完成刷卡。
    (二)如遇連刷五次以上無法刷卡成功,請儘速與人事室承辦人連絡
          ,確認指紋無法刷卡成功之原因後,再重新建檔,以利刷卡作
          業。

五、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如附件四),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六、人事室得於上班時間內,會同各單位人員實施不定時查勤,並將查勤
    結果列入紀錄(查勤紀錄登記簿),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人事室查
    勤人員須填單予以告知,該員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間算起三十分鐘
    內向人事室回報,如逾三十分鐘未回報以曠職論。

七、因公外出人員應先填妥公出登記簿(如附件五),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後,始得離開,惟公出時間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到、退勤者,仍應填具
    「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職員因公(故)未刷卡事實證明單」,詳敘理
    由,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八、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督導之責,於年終時統計個人差勤
    紀錄以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審之依據。

九、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