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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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為保障學術自由,實踐學術自治,共營良好學術環境,追求學
術研究卓越發展,依學術社群普遍共通之合理觀念與自律自治之精神,訂
定本規約,建立明確處理機制與正當審議程序,並為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
技術人員之聘約條款,共約咸遵。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之
    任務,保障學術自由,實踐學術自治,共營良好學術環境,追求卓越
    發展,特訂定本規約,並為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本院
    人員)之聘約條款,以資遵守。

二、本院人員應以追求真理、發現新知,闡發人類文明為職志,致力於學
    術研究,並誠實面對處理知識發展之缺失與限制。

三、本院人員應尊重並公平對待所有人員,不得因政治立場、經濟能力、
    宗教、信仰、種族、語言、職位、性別、性傾向、國籍、外貌、婚姻
    狀態、身心障礙、基因性狀等因素,而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歧視言
    行。

四、本院人員應尊重不同意見之發表與交流,避免利用各種手段排擠特定
    言論。

五、本院人員不得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以不正當行為、言語或身體上
    不友善之暗示或接觸,而不合理對待他人。

六、本院人員進行研究工作時,應以有效及安全之方式完成學術成果,遵
    守本院有關研究活動之規定,並不得有研究舞弊、造假、學術論著抄
    襲或其他違反各專業領域研究倫理規範之行為。

七、本院人員應本於誠信與良知,維護學術研究之自由與獨立,並應揭露
    其研究所獲之各項贊助,避免因利益衝突而影響研究誠信。

八、本院人員應共同維護本院學術社群之良好互動,不得有影響本院學術
    活動及工作環境之行為。

九、本院人員與外界互動,應謹守分際,避免濫用本院名義、形象或聲譽
    。

十、本院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及本院資源,以圖本身或他人之不當利益,或
    加損害於他人;如因其學術研究職務而管理本院資源,應負善良管理
    人責任。

十一、本院人員知悉或持有依法規應秘密之資訊或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本院人員應依法規規定揭露及迴避或管理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
      之利害關係。

十三、本院人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之受贈財物、飲宴應
      酬及請託關說。

十四、本院人員涉有違反本規約之情事者,依本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
      作業要點處理。

十五、違反本規約並經倫理委員會審議認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得為下列
      措施:
      (一)參加並取得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及證明。
      (二)口頭或書面告誡。
      (三)限制各類學術活動及研究計畫之申請。
      (四)限制使用各項學術行政資源。
      (五)停止兼任本院或各研究所(處、中心)主管職、行政職、各
            委員會職務。
      (六)不得核准合聘、借調、兼職或兼課。
      (七)不得提出升等或長聘之申請。
      (八)撤銷、廢止或追回本院曾頒發之獎項及獎金。
      (九)追回由本院預算執行之部分或全部研究經費。
      (十)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
      (十一)重新評定學術研究績效,並追回學術研究獎金。
      (十二)留職停薪。
      (十三)違反情節重大,足認不適任研究工作者,不予續聘或提前
              終止聘約。
      (十四)其他適當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依個案情形訂定一定期限。

十六、本院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違反規約事件,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應有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通過。但提前終止聘約事件,須經組成人員總額過
      半數之同意。

十七、不服本院處置措施者,得依規定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