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勤奮工作,熱誠服務,積極提升公務績效
    ,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院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約聘僱人員準用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前一年度內在本
    院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遴薦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承辦業務均能依限完成,善盡職責,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
          ,深獲同仁好評者。
    (二)對職掌事項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能節約人力、縮短作業
          流程時間、節省物力經費或有效防弊,經實施後有具體資料證
          明確具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
          產有重大貢獻者。
    (四)採購公用器材或辦理營繕工程,能多方比價、議價或招標得宜
          ,品質符合標準,或防止貪瀆舞弊,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
          蹟者。
    (五)辦理本院建設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除、處理、排除重大困難,
          使工程能順利進行者。
    (六)解決本院與外界溝通協調之難題有重大貢獻者。
    (七)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者
          。
    (八)其他工作表現優良,有具體績效者。

三、最近二年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遴薦:
    (一)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度考績(核)曾考列丙等。
    (三)有曠職情事。

四、遴薦期限及名額:
    (一)本院各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就前一年度內具有本要點二規定
          事蹟之人員,予以遴選,填具遴薦表送人事室彙辦。
    (二)每單位遴薦一人,單位內行政、技術人員人數合計超過五十人
          者,得增加遴薦一人。
    (三)各單位遴薦之人員同時遴薦參加臺北市模範身心障礙勞工選拔
          者,得另增加遴薦一人。
    (四)各單位得遴薦名額,如無符合規定條件者從缺。

五、審議及核定: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遴薦人員依本要點第二點
    規定審議之。審議結果簽陳院長核定。

六、獎勵:
    (一)工作績優人員除頒給獎狀一幀外,其中經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選出之前二十名者,並頒給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以下等值
          之獎品,其餘獲單位遴薦人員並頒給二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品。
    (二)經獲選之工作績優人員除辦理公開表揚外,其優良事蹟刊登本
          院院訊及本院網頁表揚。
    (三)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以獲最高名次者,代表本院參加臺
          北市模範身心障礙勞工選拔。
    經獲選之工作績優人員,事後如發現有違失行為或與事蹟不符,經查
    證屬實後,得撤銷其獲選資格,並追回已發給之獎狀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