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各利益揭露案件之審議,提升審議之效率,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會案件由本院法制處受理。

三、依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利管要點)規定,案件揭
    露有顯著財務利益或其他可合理被認為有影響科學研究客觀性之虞之
    利益,得由本會召集人或授權執行長指定一名主審委員進行初審,並
    於初審意見中建議該案進行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

四、依前點建議進行書面審查者,初審意見應提出對該案之建議,其建議
    經法制處通知其他委員,如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該案即以初審
    意見為本會決議,由法制處陳報本院核定後執行。
    前項初審意見,如未達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該案應改行會議審查。如
    經委員於本院核定前提出不同建議,亦得改行會議審查。

五、案件進行會議審查者,由法制處依本會決議作成會議紀錄,陳報本院
    核定後執行。

六、依利管要點規定,案件揭露無顯著財務利益且無其他可合理被認為有
    影響科學研究客觀性之虞之利益,經法制處或各研究所(中心)查核
    揭露表及相關資料無誤後,予以備查,並由法制處彙整提本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