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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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依據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辦理研究發展成果股權之處分,以確保本院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股權之處分,由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主辦,並由本院相關
    單位協助配合辦理,其辦理項目及權責單位如下:
    (一)智財處:辦理股權處分、執行及執行結果簽報、檢討等相關事
          務。
    (二)總務處:辦理股權相關文件保管、交易帳戶開立及維護、集保
          、委託服務招標等相關事務。
    (三)主計室:辦理股權會計相關事務。
    (四)法制處:辦理法律相關事務。

三、本院處分股權應由智財處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規劃股權處分方案。
    股權處分方案之處分價格及時點之評估,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上市(櫃)股權處分方案,應參考當時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
          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
    (二)非上市(櫃)股權處分方案,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
          及時間區間。

四、本院對股權處分方案,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議。但依法律或契約行
    使權利處分股權且出售對象特定時,得逕提股權處分複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複審委員會)審議。
    股權處分方案初審(以下簡稱初審),由本院依個案性質得委請會計
    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二至三人擔任初審委員,針對股權處分方案進行實
    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複審委員會審議。

五、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
    及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
    人代理之。
    複審委員會委員由本院秘書長、智財處處長、總務處處長、法制處處
    長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研究發展成果
    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至二人及院外專家擔任之。
    複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
    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股權處分方案經複審委員會審議並經院長核定後,由本院相關單位依
    第二點所定之權責,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股權處分方案。

七、第二點所定之權責單位,應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參與股權處分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八、股權處分後之所得收入,應依程序撥入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本院
    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支出管理要點辦理支用。

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