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支出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有
    效管理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特依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係指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
          法(以下簡稱科研辦法)之規定,及本院接受各機關補助、委
          託或出資,所得之研發成果權益收入。
    (二)技轉授權:係指科研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研發成果之管理
          及運用。

三、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收入得依歸屬部分,分別支用於
    下列用途:
    (一)歸屬於創作人所屬單位或實驗室部分:
          1.本院設置講座、人才培訓及邀請國內外學者來訪之經費。
          2.實驗室研究與行政相關費用。
          3.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推廣或維護之規費及專業人士委任
            費用。
          4.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費用及專業人士委任費用。
          5.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資產之設置、擴充及升級費用。
          6.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費用。
          7.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費用。
          8.收入依法所需繳納之稅賦或支出。
          9.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10.其他有助於技轉授權有關之費用。
    (二)歸屬於本院部分:
          1.同前款第一目至第十目之用途。
          2.辦理技轉授權人員之薪資、辦理技轉授權有績效人員之獎金
            及其他人事費用。
          3.辦理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轉及運用業務之相關費用。
          4.購置資訊設備、圖書或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庫等支出。
          5.推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支出。

四、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中
    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或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