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與美國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人才培育合作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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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所屬研究所(處)、中心之中長
    程發展,厚植未來開發尖端領域之潛力,特訂定中央研究院與美國頂
    尖大學及研究機構人才培育合作計畫,鼓勵博士後及博士生赴國外研
    習,並依本院與美國各校及研究機構(包括UCBerkeley, UCSD, TSRI
    , Calibr等)簽訂之學術交流合作協議執行。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之一,且以申請截止日為採認之基準
    。
    1.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學位,且目前任職於本院所
      屬研究所(處)、中心者。
    2.本院研究人員指導之應屆畢業生,且可於辦理簽約前取得博士學位
      者。
    3.目前就讀於本院合作大學之博士班學生,且於本院從事博士論文研
      究者。

三、本計畫相關申請程序依本院與美國各校及研究機構簽訂之學術交流合
    作協議辦理。

四、審查
    博士後申請案由學術諮詢總會成立審查小組並與美方合作大學或研究
    機構之審查小組共同審薦人選,呈報院長核定。博士生申請案由雙方
    指導教授對研習內容達成共識後,由國際事務辦公室成立審查小組,
    並與美方合作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審查小組共同審薦人選,呈報院長核
    定。

五、研習期限及補助經費
    凡獲核定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研習期間為 1-2年。若任一方研究
    室主持人提出終止合作要求,得終止研習。獲核定者,個人往返進修
    機構所在地之機票款,每人限補助乙次。其相關出國行政手續、簽證
    費,依本院規定辦理。

六、成果審核
    研習人員應於研究期滿,提交具體之研究成果報告,由所屬研究所(
    處)、中心審查通過,向學術諮詢總會及國際事務辦公室核備後,始
    得結案。

七、其他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申請人身分應適用之個別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